一則不起訴決定體現的寬嚴相濟政策

2018年3月26日上午,我院劉漣檢察官在本院不起訴宣告庭,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嫌疑人任某宣告了不起訴,任某心情激動,感謝檢察官的公正執法,並保證以後一定努力做一個守法的公民,請檢察官放心。

2016年7月,貴州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任某在花果園承包家裝業務,從同年9月任某開始拖欠冉某等工人工資共計30800元,勞動監察大隊向任某下達勞動改正責令書並多次聯繫均無果。2017年1月9日,該大隊將此案移交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2017年2月26日,該局將本案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本院認為,任某的行為已觸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但任某在提起公訴之前已支付勞動者全部報酬,並取得被害人冉某等人諒解,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後我院依法對任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本案作出不起訴決定有其刑法規範依據,也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人權保障的刑法理念。任某本人是企業法人,我院堅持司法辦案不忘發展,寬嚴相濟區別對待的理念,既打擊了中小企業惡意拖欠民工工資的行為,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也保障了中小企業的正常經營;堅持依法辦案與保護非公有制企業發展並重的要求;堅持司法機關在嚴格執行司法的同時也要考慮社會經濟效益和其他方面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則不起訴決定體現的寬嚴相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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