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我區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區最低工資標準按區域劃分為四檔。  

二、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分為兩種形式。  

(一)是含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以下簡稱“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分四個檔次,即1820元、1620元、1540元、1460元。(二)是不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也分為四個檔次,即1441元、1241元、1161元、1081元。  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小時工資標準,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時進行折算。  

三、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18.2元、16.2元、15.4元、14.6元(含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  

四、在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按不低於當地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並按規定對個人應繳納的“三險一金”代扣代繳,勞動者實得工資不得低於當地不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五、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以下項目: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六、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通知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七、本標準適用於我區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通知標準執行。  

八、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依法加強對調整後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堅決進行糾正並依法予以處理,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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