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期限、標準、時效如何計算?

今天我們介紹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期限、標準和時效的問題。

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期限、標準、時效如何計算?

1、二倍工資最長支持多長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第2款規定“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根據以上規定,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開始計算,直到簽訂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為止,最長不超過用工之日起一年,也就是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

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期限、標準、時效如何計算?

2、二倍工資以什麼標準計算?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因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資,按照勞動者當月的應得工資予以確定,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當月工資包含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的,應按分攤後該月實際應得獎金數予以確定。”

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期限、標準、時效如何計算?

3、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如何起算?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第1條規定:“對二倍工資中屬於用人單位法定賠償金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適用《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從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一年;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經滿一年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起計算一年。”

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是對用人單位的懲罰,不屬於勞動報酬的範疇,所以不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4款關於拖欠勞動報酬不受仲裁時效限制的特別規定。

因此,二倍工資適用勞動仲裁普通時效的規定,也即仲裁時效為一年,從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行為結束的次日開始計算一年;滿一年後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從一年屆滿的次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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