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我不是藥神》刷屏?那必須了解這些法律知識和背後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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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國產片刷屏朋友圈,

圈友紛紛評論:

“看完,淚流滿面!”

“邊看邊哭,哽咽聲一片……”

沒錯,大家知道小警說的就是——

《我不是藥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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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大病,足以把一個人,甚至一個家庭擊垮。如果病痛和貧窮掛鉤,或許就是深深的絕望。

下面,小警先免費為沒看過的小夥伴們義務劇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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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常版劇透

白血病人呂受益(王傳君 飾),身子一天比一天弱,只能靠一種叫“格列寧”的藥續命。但他買不起,準確地說,在國內買不起。市價四萬一瓶。而印度生產的藥效相同的藥,只要兩千。賣印度神油的老闆程勇(徐崢 飾)在其中發現商機,從印度代購,賣給國內的白血病人,被病人封為“藥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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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吐槽版劇透

《我不是藥神》講述了一個被前妻看不起、窮到付不起房租、養不起兒子、靠賣壓根沒逑用的印度神油勉強度日的中年上海男人程勇,如何在陰差陽錯間,走上一條幫助慢粒白血病人採購印度仿製藥的救人之路,並最終實現自救的故事。

法律人對上述情節是不是很熟悉?沒錯,正如影片的開篇打出的字幕所言:

這是一部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的電影,但不是案件情況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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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就跟隨小警一起來了解一下

解鎖這部國產良心劇

我們該知道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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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中印度仿製藥明明有著與正版藥幾乎相同的藥效,為何為“假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48條規定,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電影中程勇從印度所購買的仿製藥並未獲得有關藥監部門進口批准,因此縱使仿製藥與“正版藥”有著幾乎相同的藥效仍被認定為“假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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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瑞士研發的“正版藥”與印度生產的“仿製藥”藥效幾乎相同,價格卻相差近20倍?

在陸勇案中涉及的格列衛,系瑞士諾華製藥公司研發生產的專利藥品。該藥品在中國的專利有效期限為1993年4月2日至2013年4月1日,由於我國專利制度對專利權人的強化保護與對強制許可在適用上的嚴格限制,加之瑞士的諾華公司從1988年經過十幾年的努力,花費數十億美元研製出格列衛,因此要在專利保護期內將研發成本賺回來,反之如果遏制藥企追逐利潤的動機,那麼很可能患者根本就見不到這些藥的問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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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中程勇被判走私罪依據何在?

根據《刑法》第153條規定,走私本法第151條、第152條、第347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151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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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中程勇被判銷售假藥罪依據何在?

根據《刑法》第141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但並非所有類似銷售行為均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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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中眾患者在生產研發‘格列寧’的瑞士醫藥公司門前示威抗議,主要適用哪部法律調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均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願的活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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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中程勇為使兒子不跟隨前妻移民拒絕交出撫養權,法律依據何在?

根據《民法總則》第26條、第27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第34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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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中程勇因對前妻律師大打出手而進派出所,可能涉嫌什麼犯罪?

根據《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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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完法律知識,

我們再來聊聊主人公原型

故事原型

真實故事的主人公叫陸勇。

他在十幾年前患上慢粒白血病,在等代找到合適配型做骨髓移植期間,需要先吃藥穩定病情。在當時,最好的藥是剛剛獲得審批的瑞士格列衛,但一盒23500元,這在當時無疑是天價藥,普通人無法長期承擔這種藥價,通常會轉向更為便宜的口服化療片和羥基脲干擾素,但這兩種藥效果一般。

陸勇後來得知印度有仿製格列衛,當時一盒4000元,所以去到印度買藥,並給與自己同樣患有慢粒白血病的人幫助買藥,另外 還被印度企業找到做了代理商,打理印度企業在華藥款賬戶,後陸勇因涉嫌銷售假藥罪和信用卡管理罪被捕起訴。

這個案件早在之前已經被報道過,近期更是因為《我不是藥神》這部電影被廣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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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運的是,真實故事的結局並不是悲劇,卻是令人驚喜的大圓滿戲劇!

2015年1月27日,湖南省沅江市檢察院對“抗癌藥代購第一人”陸勇向法院撤回起訴。

同年2月26日,沅江市檢察院對陸勇作出不起訴決定。

看到這裡,很多小夥伴又開始疑惑了,

怎麼和電影結局不一致呢?

檢察官在決定不起訴的釋法說理書中解釋說道:“如果認定陸某某的行為構成犯罪,將背離刑事司法應有的價值觀”。再聽小警為您仔細道來!

陸勇購買和幫助他人購買未經批准進口的抗癌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但其行為不是銷售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不構成銷售假藥罪。陸勇通過淘寶網購買3張以他人身份信息開設的借記卡,並使用其中一張借記卡的行為,違反了金融管理法規,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支付自服藥品而購買抗癌藥品款項,且僅使用1張,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不認為是犯罪。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檢察院決定對陸勇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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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陸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銷售假藥案

決定不起訴的釋法說理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院決定對涉嫌銷售假藥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陸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其理由如下:

一、陸某某的行為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1. 陸某某的行為不是銷售行為。所謂銷售即賣出(商品)。在經濟學上,銷售是以貨幣為媒介的商品交換過程中賣方的業務活動,是賣出商品的行為,賣方尋求的是商品的價值,而買方尋求的則是商品的使用價值。全面系統分析該案的全部事實,陸勇的行為是買方行為,並且是白血病患者群體購買藥品整體行為中的組成行為,尋求的是印度賽諾公司抗癌藥品的使用價值。

首先,陸某某與白血病患者是印度賽諾公司抗癌藥品的買方。一是早在向印度賽諾公司買藥之前,作為白血病患者的陸勇就與這些求藥的白血病患者建立了QQ群,並以網絡QQ和病友會等載體相互交流病情,傳遞求醫問藥信息。患者潘某某的證言說,建立QQ群還能擴大病友群,組織病友與藥品生產廠家協商降低藥品價格。二是陸某某是在自己服用印度賽諾公司的藥品有效後,才向病友作介紹的。所購印度賽諾公司抗癌藥品的價格開始時每盒4000元,後來降至每盒200元。三是陸某某為病友購買藥品提供的幫助是無償的。陸某某不僅幫助病友買藥、付款,還利用懂英語的特長,為病友的藥品說明書和來往電子郵件進行翻譯,在此過程中,陸某某既沒有加價行為,也沒有收取代理費、中介費等任何費用。四是陸某某所幫助的買藥者全部是白血病患者,沒有任何為營利而從事銷售或者中介等經營藥品的人員。

其次,陸某某提供賬號的行為不構成與印度賽諾公司銷售假藥的共犯。根據我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依照該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該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藥品,以假藥論處。也就是法律擬製的假藥。印度賽諾公司在我國銷售未經批准進口的抗癌藥品,屬於銷售假藥的行為。根據兩高發布的《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4號)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而提供賬號的,以共同犯罪論處。本案中,陸某某先後提供羅某某、楊某某、夏某某3個賬號行為的實質是買方行為,而不能認為是共同銷售行為。一是從賬號產生的背景看,最初源於病友方便購藥的請求。在陸某某提供賬號前,病友支付印度賽諾公司購藥款是以西聯匯款等國際匯款方式,既要先把人民幣換成美元,又要使用英文,程序繁瑣,操作難度大。求藥的患者向印度賽諾公司提出在中國開設賬號便於付款的要求,印度賽諾公司與最早向本公司購藥的陸某某商談,並提出對願意提供賬號的可免費提供藥品。二是從賬號的來源看,3個賬號中先使用的兩個賬號由病友提供。陸某某向病友群傳遞這一消息後,雲南籍病友羅某某即願意將本人和妻子楊某某已設立的賬號提供給陸勇使用。在羅某某擔心因交易資金量增加可能被懷疑洗錢的情況下,才通過淘寶網購買戶名為夏某某的借記卡。三是從所提供賬號的功能看,就是收集病友的購藥款,以便轉款到印度賽諾公司指定的張某某的賬號,是用於收賬、轉賬的過渡賬號,承擔方便病友支付購藥款的功能,無需購藥的病友換匯和翻譯。四是從賬號的實際用途看,病友購藥向這3個賬號支付購藥款後告知陸某某,陸某某通過網銀U盾使用管理這3個賬號,將病友的付款轉至印度賽諾公司指定的張某某的賬號,然後陸某某再告知印度賽諾公司,印度賽諾公司根據付款賬單發藥。可見,

設置這3個賬號就是陸某某為病友提供購藥服務的,是作為白血病患者的求藥群體購買藥品行為整體中的組成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具體到本案,如果構成故意犯罪,應當是陸某某與印度賽諾公司共同實施銷售假藥犯罪,更具體地說,應是陸某某基於幫助印度賽諾公司銷售假藥而為印度賽諾公司提供賬號,而本案,購買印度賽諾公司抗癌藥品的行為是白血病患者群體求藥的集體行為,陸某某代表的是買方而不是賣方,印度賽諾公司就設立賬號與陸某某的商談是賣方與買方之間的洽談,陸某某作為買方的代表至始至終在為買方提供服務。當買賣成交時,買方的行為自然在客觀結果上為賣方提供了幫助,這是買賣雙方成交的必然的交易形態,但絕對不能因此而認為買方就變為共同賣方了。正如在市場上買貨,買貨的結果為銷售方實現銷售提供了幫助,如果因此而把買方視為共同賣方,那就成根本上混淆了買與賣的關係。同理,如果將陸某某的行為當成印度賽諾公司的共同銷售行為,也就混淆了買與賣的關係,從根本上脫離了判斷本案的邏輯前提,進而必將違背事實真相。

2. 陸某某的行為沒有侵犯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表現為對刑法所保護的客體的侵害。關於銷售假藥罪,我國1997年刑法規定為“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刑法修正案(八)將本罪去掉了“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要求,其宗旨是強化對民生的保障,以避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尷尬,這就是因“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取證困難而影響對該罪的懲治,對此,前述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等等這些說明,保護人的生命權、健康權是銷售假藥罪立法的核心意旨。本案中的假藥是因未經批准進口而以假藥論處的法律擬製型假藥,根據本案證據,得到陸某某幫助的白血病患者購買、服用了這些藥品後,身體沒有受到任何傷害,有的還有治療效果,更有的出具證言,感謝陸某某幫助其延續了生命。同時,還應指出的是,如前所述,陸某某的行為也有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定的地方,但存在無奈之處,目前合法的對症治療白血病的藥品價格昂貴,使得一般患者難以承受。正因為如此,陸某某是在自己及病友無法承擔服用合法進口藥品經濟重負的情況下,不得已才實施本案行為。

二、陸某某通過淘寶網從郭某某處購買3張以他人身份信息開設的借記卡、並使用其中戶名為夏某某的借記卡的行為,違反了金融管理法規,但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根據《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條第(四)項規定,購買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行為,屬於妨害信用卡管理行為。按照高檢院、公安部關於該條的追訴標準規定的解釋,違揹他人意願使用其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借記卡屬於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範圍。陸某某上述購買和使用借記卡的行為屬於購買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的領信用卡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不認為是犯罪。

1. 陸某某所購買的是借記卡。雖然借記卡與貸記卡、準貸記卡都屬於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但借記卡不具有透支功能。同時,陸某某所購買的3張借記卡能夠使用的只有1張,客觀上也只使用了1張。

2. 陸某某購買信借記卡的動機、目的和用途是方便白血病患者購買抗癌藥品。除了用於為病友購買抗癌藥品支付藥款外,陸某某沒有將該借記卡賬號用於任何營利活動,更沒有實施其他危害金融秩序的行為,也沒有導致任何方面的經濟損失。

3. 陸某某購買和使用借記卡的行為客觀上為白血病患者提供了無償的幫助。一是購買借記卡所支付的500元由陸勇自己承擔;二是使用借記卡號支付購藥款,免去了病友群體以前為付購藥款所需的換匯、英文翻譯等麻煩;三是陸某某使用此借記卡帶來的結果,是用增加自己的工作量來減少病友的勞動量,並且是一種無償的為身患白血病的弱勢群體提供的幫助。

三、如果認定陸某某的行為構成犯罪,將背離刑事司法應有的價值觀

1. 與司法為民的價值觀相悖。綜觀全案事實,呈現四個基本點:一是陸某某的行為源起於自己是白血病患者而尋求維持生命的藥品;二是陸某某所幫助買藥的群體全是白血病患者,沒有為營利而從事銷售或中介等經營藥品的人員;三是陸某某對白血病病友群體提供的幫助是無償的;四是在國內市場合法的抗癌藥品昂貴的情形下,陸某某的行為客觀上惠及了白血病患者。

刑事司法的價值取向表現為人權保障與社會保護兩個方面,對社會秩序的保護從根本上講也是維護人民的共同利益需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要堅持人民司法為人民”,“通過公正司法維護人民權益”;同時強調“必須堅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陸某某的行為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觸及到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秩序和對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但其行為對這些方面的實際危害程度,相對於白血病群體的生命權和健康權來講,是難以相提並論的。如果不顧及後者而片面地將陸某某在主觀上、客觀上都惠及白血病患者的行為認定為犯罪,顯然有悖於司法為民的價值觀。

2. 與司法的人文關懷相悖。在刑事司法中,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對於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已滿75週歲的老年人、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孕婦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婦女,在刑罰適用或訴訟權利、訴訟程序上,適用相應區別對待的規定,體現了對弱勢群體的特別保護,所彰顯的就是刑事司法的人文關懷,與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並行不悖的。本案中,陸某某及其病友作為白血病群體,也是弱勢群體,陸某某的上述違反藥品管理法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發生在自己和同病患者為維持生命而進行的尋醫求藥過程中,並且一方面這些行為發生在其實有能力難以購買合法藥品的情形下,另一方面這些行為給相關方面並未帶來多少實際危害,如果對這種弱勢群體自救行為中的輕微違法行為以犯罪對待,顯然有悖於刑事司法應有的人文關懷。

3. 與轉變刑事司法理唸的要求相悖。隨著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載入修改後的刑訴法,保障人權成為刑訴法的基本任務之一,與懲治犯罪共同構成刑事訴訟的價值目標。從保障人權出發轉變刑事司法理念,就是要重視刑事法治、慎用刑事手段、規範刑事司法權運行。既要強調刑罰謙抑原則,真正把刑法作為調整社會關係的最後的手段、不得已才運用的手段;又要嚴格規範執法,堅持程序與實體並重,嚴守法定程序,準確適用實體法律,堅持理性、平和、文明執法。本案中的問題,完全可通過行政的方法來處理,如果不顧白血病患者群體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對陸某某的上述行為運用刑法來評價並輕易動用刑事手段,是不符合轉變刑事司法理念要求的。

綜上,陸某某有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的行為,如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39條第2款有關個人自用進口的藥品,應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進口手續的規定等,但陸某某的行為因不是銷售行為而根本不構成銷售假藥罪;陸某某通過淘寶網從郭某某處購買3張以他人身份信息開設的借記卡、並使用了其中戶名為夏某某的借記卡的行為,屬於購買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行為,違反了金融管理法規,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支付白血病患者因自服藥品而買藥的款項,且僅使用1張,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從本案的客觀事實出發,全面考察本案,根據司法為民的價值觀,也不應將陸某某的行為作犯罪處理。

沅江市人民檢察院

2015年2月26日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

變者,天下之公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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