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 傾家蕩產

很多人在急需用錢時,找到經常打廣告並自稱利率低、方便、快捷,還不需抵押擔保的貸款公司借款,殊不知上了“套路貸”的圈套,不少人已經被逼得走投無路。

我們談談相關知識:

首先要充分評估還款來源的可行性,要有貸款到期時還款來源不能兌現的底線思維,準備好第二還款來源。如果一味的貓兒蓋屎在貸款公司借新還舊,遲早會陷入“套路貸”的圈套。

不少民間借貸公司名義上的利率並不高,如果將保證金,上門費、平臺管理費以及訴訟費預支,有的還收取GPS使用費等(融資成本)加在一起計算成利率,年化利率均在1000%以上。因此,在貸款時首先要看真實的融資成本,不要僅僅停留在看宣傳單上的名義貸款利率。

2015年6月23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有以下內容:

關於法律保護的最高利率:該《規定》明確“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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