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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美国最高法院可以对美国各级政府的任何事务进行审理,但事实上,由于违宪审查权(司法审查权)的基本原则的限制、美国不同法院体系的管辖权的限制、以及美国最高法院的初审权的限制,使得美国最高法院并不能对任何政府事务都进行审理。而这恰恰涉及到了美国最高法院的三种司法权,即宪法解释权(即司法审查权)、对上诉案的复审权以及诉讼案的初审权。
既然提到了政府事务,那么问题中所涉及的首先就应该是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或者违宪审查权。美国的联邦法院,主要是最高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即审查国会和政府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又称“司法审查权”。联邦宪法确立了司法独立体制,而司法审查制度则成为保障司法独立的有效手段。
根据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总统可利用否决权、提交咨文、提出立法建议以及谈判条约等方式制衡国会,国会亦可利用立法权、监督财证权、拨款权、弹劾权、批准条约权(参议院)、任命权、建立行政部的权力以及推翻总统否决权等制衡总统,总统和国会又可以任命法官的形式来制衡法院,但1787年宪法却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可利用什么权力来制衡总统和国会。美国的最高法院是在审判有关案件的实践中获得违宪审查权的。确切地说,司法审查权产生于1803年最高法院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这一判决开创了最高法院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无效的先例,扩大了最高法院的司法权限,使它拥有了宪法没有明文赋予的司法审查权,即审查国会立法是否违宪的权力。在此以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成为一项司法先例,各级法院都有权援例审查政府法律和政令是否违宪,凡被法院认定违宪的法律一概宣布无效。其中,对涉及解释联邦宪法的诉讼案,联邦法院享有最后发言权。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逐渐得到公认。后来,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发展成为司法审查制度,成为美国司法体制中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也就是说,
美国最高法院对所有涉及到是否违宪的案件,都有审理权。但是在实践中,为了防止滥用权力,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时要遵循两项原则:
第一,不告不理原则。一般来说,西方国家进行违宪审查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事后审查,一种是事先审查。美国为事后审查的典型,即各级法院并不主动审查法律,法院只在法律生效后发生有关争议并有一方提起诉讼时才进行审查。法律生效后,即使已有不良后果,如果没有在具体的诉讼案中涉及该项法律,法院也不能主动审查。也就是说,法院只能通过审理具体的诉讼案时就其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作出裁决,这就是所谓“不告不理”原则。换句话说,如果没有相关的诉讼案,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即使明知某项法律或者某个政府的施政行为涉嫌违宪,也无法进行审理。
第二,回避政治原则。法院不审查政治问题,认为这是总统和国会的责任。美国内战后,佐治亚州曾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的“重建方案”是否合乎宪法,最高法院以该法案属于整治范围,未涉及个人权利为由予以拒绝。法院避免卷入政治漩涡,有利于法院保持独立的司法地位。法院也不干预行政问题。华盛顿总统曾就一项条约征询过最高法院意见,结果被婉辞拒绝。这一举动约定俗成,沿袭为一条不成文的规定。也就是说,涉及到政治问题的案件,美国最高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因此,美国最高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时,虽然理论上可以审查任何涉嫌违宪的法律或者政府行为,但事实上由于不告不理原则和回避政治原则的存在,最高法院并不是对所有国会立法和政府事务进行审查。
美国联邦司法体系
其次,美国有两套并行的司法体系,即联邦法院体系和州法院体系。前者根据联邦宪法和国会法律设立,后者则由各州设立。二者各有其管辖权,在组织上没有隶属关系。在法律地位上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为终审裁决。换句话说,美国拥有52个法院系统,即50个州每州一个,还有一个是哥伦比亚特区,再加上一个联邦法院系统,它们都是相似的。美国法院由美国联邦法院与各州或领地的州法院两系统所组成。美国的联邦法院是由美国联邦政府的司法部门所构成,并依据美国宪法与联邦法律来运作。美国各州与领地拥有个别的州/领地法院,并依据各自的州/领地宪法与州/领地法律来运作。联邦法院不是各州的最高法院;他们是相对独立的法院系统。而美国最高法院是属于美国联邦司法体系。美国1787年宪法明确规定了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即只能行使由1787年宪法和国会立法规定的联邦司法权力。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美国最高法院为首的司法权适用的范围包括:(1)合众国作为诉讼的一方的案件;(2)涉及到州的案件,具体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之间的诉讼案件、一个州与另一个州的公民之间的争执案件、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同一个州的公民之间关于不同州的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3)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属民之间的诉讼;(4)所有涉及到联邦宪法、国会通过的法律和根据联邦权力缔结的条约的一切案件,以及关于通航水域的法律一切案件。因此,
作为美国联邦法院体系组成部分的最高法院,并不能对所有涉及到政府事务的案件进行审理——毕竟有些案件的管辖权是在各州/领地法院。所以说句题外话,在美国打官司,首先得知道哪些案件应该向州法院起诉,哪些案件应该向联邦法院起诉。事实上,在任何一个州里,都既有州法院系统,也有联邦法院系统。对有些案件,两种法院都可以受理;另一些案件,只有州法院才能受理;还有些案件,只有联邦法院才能受理。因此,某些案件虽然可能涉及到了政府行为,但审判权并不一定在联邦最高法院,而可能是在州法院。
美国州司法体系
第三,即使是某些案件属于美国联邦法院体系管辖,也并不意味着最高法院就有初审权。美国1787年宪法对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进行了区别。根据美国1787年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一切有关大使、公使、领事以及州为当事一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最初审理权。在上述所有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有关于法律和事实的受理上诉权,但由国会规定为例外及另有处理条例者,不在此限。
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初审权非常有限,很多涉及政府事务的案件,最高法院并没有初审权。当然,1787年宪法在限制了最高法院的初审权的同时,又给予了最高法院以非常广泛的上诉管辖权。因此,美国最高法院大部分案件是受理上诉案件,它可以审查任何已经由联邦上诉法院做出判决的案件,它也同样有权受理经由州法院判决生效的上诉案件。正是根据这一规定,
在美国,一场官司(当然包括了涉及到政府事务的官司)可能从州法院开始打起,也可能从联邦地方法院打起,但如果涉及到了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就可能从州最高法院或者联邦下级法院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美国联邦法院系统
那么,如何将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呢?在案件被送至最高法院以前,当事一方要求法院出具一份由上级法院发出的诉讼文件移送命令书(调案复审令)。调案复审令是最高法院要求下级法院移送案件的记录用以审查的命令状。除非是九位大法官中的至少四位同意,否则一般不会发布调案复审令。这个被称作
四人规则。最高法院是否发布调案复审令,全凭它的自由裁量。大部分的调案复审诉请求都是被拒绝的(每年最高法院都会接到几千个案子,经受理的却不到一百件)。这个拒绝并不是表示这个案件有价值与否,也不表示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意见的认同。当然,一般进入最高法院大法官们视野的案件基本上都是那种涉及宪法和法律的案件,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与政府事务密切相关的。hording
在美国这个法律体系比较健全的国家来说,任何事情到法院都得有原告方和被告方。美国最高法院要进行裁决也得有原告,而且最高法院虽然有司法审查权,但除了经过参众两院审核成为法律的事务。其它比如特朗普政府要提高关税、外交事务、“退群”等等,最高法院是不会直接干涉的。当然,对于“穆斯林移民禁令”这种被上诉到最高法院的案件是可以裁决的。
记得以前看过一本书,名字叫《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书写的很好,通过美国建国以来的25个典型司法案件介绍了最高法院的构成和权力。书中说美国最高法院是有权选择案件来进行裁决的,也就是说经过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如果案件双方对结果还有异议,则可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是否接受案件上诉由所有大法官经过简单多数投票决定。事实上,最高法院每年接受的上诉案件不到100起。
加糖加奶热咖啡
美国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的联邦法院,根据1789年美国宪法第三条设立,对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所有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案件都有最终的(而且基本上是可自由裁量的)上诉管辖权,以及对少数案件的原始管辖权。
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中,最高法院通常是包括美国宪法在内的联邦法律的最终解释者,但它只能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中采取行动。
法院可以决定带有政治色彩的案件,但无权决定不可审理的政治问题(比如川普通俄门),它的执行部门在政府的行政部门而不是司法部门。
根据联邦法令,最高法院通常由美国首席大法官和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批准的八名副大法官组成。一旦被任命,法官就有终身任期,除非他们辞职、退休或弹劾后被免职。
在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位法官中,有所谓保守的、温和的或自由派法官。每一位大法官都有一票投票权;而就是这一票,会决定最高法院的裁决能否通过。
现在的美国最高法院的九名法官中,有五位是保守派,也就是亲共和党的法官;另外今年晚些时候又有一位大法官要退休;
而川普也就成了美国史上第一位在任期内提名两位大法官的总统(早些时候川普曾经提名过一位)。被总统提名, 无论如何都是荣誉,当然为总统效力也是必须的。
美国的大法官虽然不会代表哪个党派,但是政治倾向还是有的。得到共和党总统提名,当然和他/她的立场有关系。
据说川普本次会提名一位女性;如果能够通过,将是美国有史以来第一位女性大法官。看来川普身后除了共和党控制的国会,还有联邦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