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責任無法查清咋辦?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无法查清咋办?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由於報案不及時和現場條件的限制,難免有交通事故責任無法查清的情形,那麼在無法查清事故事實的情況下,是不是就沒人來承擔責任了?答案是否定的。近日,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這樣一起案件,認定9輛有肇事嫌疑的車輛承擔事故的連帶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无法查清咋办?

2016年1月26日晚上7時許,李某松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往縣城方向行駛,途徑鄉村路段時發生交通事故,頭部被碾壓當場死亡。由於事發現場沒有監控,也沒有目擊證人,肇事者究竟是誰成謎。

案發後,交警部門通過調查取得事故現場附近的監控錄像,發現從事故發生至報警人報警前,除李某松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外,共有9輛不同型號的汽車經過事故現場。據此,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證明事故中黃某義駕駛的輕型貨車、白色小轎車(未查明車主及車輛信息)與李某松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同一時間點出現在現場,另外還有7輛汽車(未查明車主及車輛信息)存在肇事嫌疑。黃某義為輕型貨車的所有人,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

隨後,李某松的繼承人李某栢等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向海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黃某義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提出抗辯,認為在沒有證據證明黃某義駕駛的輕型貨車與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係的前提下,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海豐法院經審理認為,因本次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交警部門經過調查後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該證明書可作為定案依據。證明書中查明瞭李某松發生交通事故且頭部被碾壓致死,黃某義駕駛的輕型貨車及其他8輛汽車存在肇事嫌疑。

鑑於在道路上駕駛車輛行為本身存在一定危險性,且該9輛車經查明為嫌疑車輛,應推定該9輛車的駕駛行為與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係,承擔事故連帶責任。黃某義為本案唯一能查清的主體,保險公司對黃某義所負連帶責任承擔保險賠償義務後,可依法在確定具體侵權人後再進行追償。而李某松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違法,對於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據此,法院一審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賠付李某栢等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42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汕尾中院經審理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郭漢強 陳朝敏)

■法官說法■

存疑人可以通過免責舉證進行抗辯

承辦該案二審的法官指出,在該起事故中,如何確定造成李某松死亡的責任主體是本案的關鍵。但本案因無法查清案發現場,具體侵權人無法確定,所以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法律選擇推定因果關係。經交警部門認定,黃某義等駕駛的9輛車均在事故發生的時間段經過現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在存疑車輛未能充分舉證證明所駕駛的車輛與事故發生無因果關係時,可認定他們構成共同危險行為,連帶承擔賠償責任,從而使受害人的權益得到救濟。

法官同時指出,共同危險行為制度的設計屬法定因果關係推定的結果,並非客觀事實。也就是說參與共同危險行為人中有一部分人其行為事實上並未造成實際損害,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承擔連帶責任對其而言實屬無辜。但是受害人的利益必須得到保護,天平也不會過分地傾斜。被指控的存疑人可以通過免責舉證進行抗辯,從而證明自己與事故不存在因果關係。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車主,像本案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屢見不鮮,大家在道路上開車除了要安全駕駛外,也要多留個心眼。遇事不慌、不逃,在遇到類似的情況時,首先要保護好事故現場,並在第一時間報警,千萬不要心存僥倖驅車直行,否則都有可能成為被告。另外,在車輛上安置行車記錄儀也尤為重要,既可以清楚地反映第一現場,也可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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