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登記申請時實際控制人需要提供履歷嗎?

私募登記申請時實際控制人需要提供履歷嗎?

文 | 易私慕

實際控制人的定義

私募登記申請時實際控制人需要提供履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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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今日,AMBERS平臺中的定義——

實際控制人是指控股股東(或派出董事最多的股東、互相之間簽有一致行動協議的股東)或能夠實際支配企業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認定實際控制人應一致追溯到最後的自然人、國資控股企業或集體企業、上市公司、受國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境外機構。

可以為共同實際控制。

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實際控制人可按照下列情形進行

認定

①持股50%以上的;

②通過行使表決權能夠決定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

③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且表決權持股超過50%的;

④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

⑤在無法滿足前述認定標準時,可以在系統中填報“第一大股東”,由其第一大股東承擔相應的責任

常見問答

Q:實際控制人是否需要提供履歷?

A:協會反饋意見

①請補充實際控制人工作履歷等背景資料。

②實際控制人不是高管,不參與經營管理,請說明情況並補充實際控制人工作履歷等背景資料。

合規建議:根據近期反饋意見來看,協會會要求實際控制人提供工作履歷等詳細信息。

Q:實際控制人是否一定需要擔任高管?

A:常見反饋意見:

①實際控制人不是高管,不參與經營管理,請說明情況。

②申請機構的實際控制人不擔任高管,請說明申請機構實際控制人如何在不擔任申請機構高管的情況下參與申請機構經營管理。若不參與申請機構經營管理,請出具加蓋申請機構公章的確認說明。

合規建議:從反饋意見來看,協會要求不是公司高管的實際控制人提供加蓋申請機構公章的確認說明。

目前來看,除非有實際控制人實在無法擔任公司高管的特殊合理情況,還是建議讓實際控制人擔任公司高管,參與公司經營管理。

Q:關於實際控制人的穿透問題?

A:根據協會AMBERS平臺中的實際控制人定義來看,實際控制人應一致追溯到最後的自然人、國資控股企業或集體企業、上市公司、受國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境外機構。

擴展閱讀:

已登記私募變更實控人

將按照新申請要求來處理

根據協會5月24日最新公告要求,已登記私募機構變更實控人將按照新申請機構登記要求來辦理。

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的重大事項變更申請,協會將比照新申請機構登記要求和程序辦理,並相應核查存續產品的合規性及信息披露情況。

在此前協會12月15日更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中,第八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完成應特別知悉事項裡規定:

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應當書面承諾:申請登記機構保證其組織架構、管理團隊的穩定性,在備案完成第一隻基金產品前不進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重大事項變更;

不隨意更換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發生不可抗力情形的除外。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重申,已有管理規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理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的重大事項變更申請時,

除應按要求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外,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充分說明變更事項緣由及合理性

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的相關約定,履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股東大會或合夥人會議的相關表決程序;

已按照《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的相關約定,向私募基金投資者就所涉重大事項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了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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