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業務介紹,對方答應回扣返點,簽訂《回扣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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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行為中的所謂“回扣”、“返點”,在實務操作中比較常見,根據百度此條定義“是指在交易活動中,一方交易人為爭取交易機會和便利的交易條件,在按合同價成交後,除了交付貨物或貨款以外,還在暗中從賬外向交易相對人或有影響、有決定權的經辦人員秘密交付錢財及其他利益的行為。”

一、很多人認為,只要是回扣,就是非法的,我國刑法把回扣列為違法犯罪的行為。

《刑法》第163條第2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公司、企業、單位人員受賄罪論處。

《刑法》第385條第2款也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簽訂了所謂的《回扣協議》,該協議也會因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二、不是所有的“返點”都是回扣。

回扣是一種特定的行為,與之比較接近的是居間費用(即佣金)以及折扣。

(一)界定回扣行為,王曉鵬律師認為,要符合以下幾個特點:

1.回扣只能由賣方支付,而且只能是從買方所付的款項中提出一部分返回給對方。

2.前款的“對方”是指買方本身或者買方有影響、有決定權的經辦人,當然還可能是買方經辦人的委託人。

3.“賬外暗中”,不入正規財務賬,不在合同、發票等中記載,俗稱“桌子底下”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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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佣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很多所謂的“回扣”,實際上只能算是佣金,居間人撮合買賣雙方交易,賣方將得到的價款留出一部分給居間人時,應當不能算做回扣。利用信息差等進行撮合交易,是所謂的“返點”最常見形式,在這種情況下,由律師根據實際情況起草一份《居間協議》,一般情況下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三)折扣,是商品買賣中的讓利。一般情況下,折扣是以明示並如實人賬的方式給予對方的價格優惠。一般都是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折扣一般不會被認為是回扣,只是在賬務上進行明示了,且發票能夠核對的上。

山東瀛岱律師事務所王曉鵬律師認為,對於違法的回扣行為堅決抵制,但是合法的居間行為是應當得到法律認可和保障的,理順其中的法律關係,有利於交易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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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曉鵬律師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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