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對方隱瞞婚史在起訴離婚案件中有什麼作用?

結婚時對方隱瞞婚史在起訴離婚案件中有什麼作用?

雖然在常人看來男方對姜女士的確存在欺騙,但根據我國目前婚姻法律的規定卻不符合賠償的條件。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只有以下四種情形,無過錯方才有權要求賠償,即:1、重婚;2、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一起家庭成員的。由此可見,姜女士即使提出賠償要求也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那麼這些情況對姜女士一點幫助都沒有嗎?當然還是有幫助的。根據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屬於夫妻感情破裂,受騙乙方可以據此要求離婚。

聽了本律師的講解之後,姜女士才最終決定以上述理由為突破口,爭取一次訴訟就取得離婚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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