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買了兩年半未過戶,賣方突然不賣了,法院這樣判

今天來了一樁狗血的,法院判決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卻不能過戶!你們都來評理嘛!

2016年,小李在某區買了一套二手房,交了定金和首付,也順利的搬進房子里居住,本以為可以翹著二郎腿、吹著空調、吃著西瓜,坐等辦理手續過戶。

房子買了兩年半未過戶,賣方突然不賣了,法院這樣判

哪知這一等,比多年媳婦熬成婆還要苦。因為等來的不僅是房子無法過戶,甚至被告知房屋買賣關係解除,要求返還房屋!她上訴至法院,判決合同有效,但是對辦理過戶的訴請卻不予支持,這就懵逼了!

2016年2月16日,小李與賣方、以及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了一套二手住宅,成交總價為70萬,小李支付定金20萬。

但賣方是以按揭方式購買,且未取得產權證,賣方將房屋交付給小李,小李又支付10萬房款,賣方辦理了產權登記。

2016年6月30日之前,賣方按約定理應辦理提前還貸(結按)手續,取回註銷登記後的房產證,並辦理過戶,但賣方並未前去結清貸款。

2017年3月16日,賣方正式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抵押於銀行。限購政策,二手房也納入限購。

2017年4月7日之前,賣方要求小李提供具備購房資格的相關材料,小李未提供。艾瑪,終於找到理由了,這房子他不賣了!這合同作廢了!

士可忍孰不可忍,小李一紙訴狀將賣方告到了法院。人不為己,天誅地滅!即便籤了合同,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的條款,也可能顛倒是非,更何況房子還沒有過戶!

可是,賣方咋個突然就反悔了呢?

原來當初簽訂合同時,還沒有出臺5.15限購,但是賣方在辦理產權登記、抵押等程序時,限購升級後,這套房屋作為賣方夫妻雙方在成都的唯一住房,如果出售後不再具備買房資格。

所以賣方反悔了,並以當初買方沒有提供具相應購房資格的材料為由,要求解除房屋合同。

而這邊苦苦等待的小李交了購房款,也簽訂了合同,當然認為房子是自己的,自然不會返還房子,並且要求辦理過戶。

房子買了兩年半未過戶,賣方突然不賣了,法院這樣判

再後來,銀行支行拒絕了小李代為還款20萬元的申請,因為賣方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是一筆正常的貸款,提前還貸的條件是由借款人即賣方提出書面申請。

那麼比鋼鐵還直的法院是怎樣判決的呢?

小李與賣方以及公司簽訂的購房合同系三方合同真實有效,但法院並不強制性要求賣方配合小李辦理過戶手續。

因訴爭買賣房屋上設定有抵押,房屋被賣方抵押給銀行區支行,賣方沒有清償貸款,銀行也不同意買方代為償還,所以存在限制辦理產權過戶的阻卻事由,所以小李要求辦理過戶手續的訴請不予支持。

房子買了兩年半未過戶,賣方突然不賣了,法院這樣判

有什麼用?那麼多人還是喜歡抱著賭一賭的心態,這不,賭上了官司不說,還有可能露宿街頭……現實就是這麼殘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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