曉航說法|附條件不起訴讓涉罪少年重新回歸

晓航说法|附条件不起诉让涉罪少年重新回归

案情回顧

近日,鄆城縣檢察院依法對一名涉嫌盜竊罪的未成年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並向其宣告、進行訓誡。

晓航说法|附条件不起诉让涉罪少年重新回归

該案犯罪嫌疑人小林(化名,17歲)多次進入鄆城縣某鄉鎮居民家中,先後盜竊自行車、手錶、鏟子等物品;後又到該鎮某超市盜竊方便麵、礦泉水、被子、枕頭等,總價值600餘元。該院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小林多次、入戶盜竊,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盜竊罪。但犯罪嫌疑人小林系未成年人,案發後認罪悔罪,積極退賠了贓款、贓物,取得了被害人諒解。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該院在徵詢各方意見後,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小林作附條件不起訴。通過簽訂《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協議》,規定考驗期限為七個月,並要求小林服從監督,接受教育和矯治,定期彙報思想、活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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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宣告活動中,辦案員額檢察官劉紹軍檢察長進行了訓誡教育,並要求犯罪嫌疑人積極配合監督考察,其法定代理人履行好監護職責,共同做好孩子的教育挽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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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鄆城縣檢察院未檢部門“曉航•揚帆”工作團隊致力於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將繼續堅持“打擊與保護並重”原則,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努力實現社會效果和法治效果的統一。

Q

什麼是附條件不起訴?

A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第一款: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小編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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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犯罪嫌疑人就“沒事兒”了嗎?

不!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態度是寬容而不縱容,既然犯了錯,就要努力改正!對於附條件不起訴,檢察院還有考驗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第三款: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四)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監督考察結束後,就可以萬事大吉了麼?

不!附條件不起訴最終有兩種法律後果——

一是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第一款: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

(一)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二是作出不起訴決定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檢察官

寄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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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諧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這種職責任務,不僅僅是供養吃穿,而是好好教育。

其實,每一個問題孩子的背後往往有一個問題家庭。父母關係的破裂、親人關愛的缺失、孩子自身價值觀塑造的偏離等等,都會是引發他們走上犯罪的誘因。還有一點不容忽視:教育方式。再富庶的家庭也難免有不肖之徒,再苦難的人家也可能出現“寒門貴子”,關鍵看怎麼教育孩子。而營造家庭健康和諧、積極樂觀、相互尊重的氛圍,培養孩子正直善良、吃苦耐勞的做人品格,教育未成年人勤奮努力、遵紀守法的處事態度尤為重要。另外,犯錯不可怕,只要勇於承擔、積極悔改,同樣會贏得尊重。“處優而不養尊,受挫而不短志。”希望我們都能對孩子傾注更多的關注和耐心,也希望孩子們能明白大人的良苦用心,沐浴在愛和法治的陽光裡健康快樂長大!

(注:文中犯罪嫌疑人名為化名)

文稿 | “曉航•揚帆”工作團隊

審核 | 江魁 仝義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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