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買保險,隨便「簽字」,後果很嚴重

銀行買保險,隨便“簽字”,後果很嚴重

真實案例還原

2012年2月,王某去銀行存款,經銀行職員推銷,支付4萬元,購買了某兩全保險(分紅型)。

職員跟客戶解釋:本產品利息5%,每年有900元紅利。

2013年1月,保險公司通知王某繳納4萬元保險費。

但對王某提出關於紅利、利息收取時間的問題作出的解釋卻與銀行職員所說的不一樣。

王某翻看保險條款,才發現,條款約定要10年後才能取回本金,而且紅利、利息均不確定,與劉某所說利息5%,900元紅利大相徑庭。

而且,王某並不知道“人身投保單”存在,投保單上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等四個簽名處都不是本人親筆所籤,而是另有人偽造了原告的簽名。

王某控訴保險公司、銀行的上述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構成民事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規定,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雙倍返還原告消費款項8萬元及利息。

保險公司辯論稱

原告主張的民事欺詐沒有事實依據。

1、銷售方銀行方面的回覆

投保人是在詳細瞭解保險條款、保單利益等內容後,簽署的投保單。

2、電話回訪錄音

證明原告對保險合同的內容是非常清楚的,也瞭解其中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以及退保的風險,且投保單上的簽名是其真實簽名。

銀行辯論稱

投保人在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代收憑證上簽名確認。

司法鑑定中心

1、《人身保險投保單》簽名系偽造

鑑定意見為保險公司上四處“投保人”筆跡與所送樣本“投保人”筆跡均屬不同人所寫。

2、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代收憑證真實簽名

註明有保險公司名稱、業務種類、險種、保單號、客戶姓名、金額4萬元、繳費方式等內容

3、投保人收到了保險公司出具的發票、保險單、保險條款

4、電話回訪確認了保單內容

原告在電話中確認收到正式的保險合同;確認投保單和投保提示書的簽名是其本人簽名;確認瞭解保險產品的條款及相關內容;確認知道涉案保險品種的10日猶豫期、具體功能、保險期限、繳費期限和每年需繳保費;確認其個人信息及聯繫電話等其他內容。

銀行買保險,隨便“簽字”,後果很嚴重

法院判決

駁回原告投保人的訴訟請求。

1、法律後果承擔主體

銀行職員的行為,相應的法律後果由工作單位由承擔,銀行的代理行為,民事責任由被代理人保險公司承擔。

《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2、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根據《保險法》第三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適用該法,而原告購買保險產品的行為,顯屬從事保險活動,應屬保險法調整。

3、是否有民事欺詐行為(重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代收憑證上註明有被告某保險公司名稱、涉案險種、保單號、原告姓名、金額、繳費方式等具體內容,原告在該憑證上簽名確認,理應知曉其當天支付4萬元的具體用途,即用於購買涉案險種。

電話回訪原告關於涉案險種的10日猶豫期、具體功能、保險期限、繳費期限和每年需繳保費等各種信息,履行了必要告知義務,原告亦在電話中確認瞭解保險產品的合同條款,則原告理應知曉涉案險種內容和保單利益。

以上事實證明,原告在購買涉案險種過程中,其知情權得到充分實現,不存在受欺詐或欺騙的事實。

銀行買保險,隨便“簽字”,後果很嚴重

【重要法律法規】

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字行為的法律效力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

買保險,一定了解保險責任、除外責任,條款加粗的部分。不要簡單籤籤籤、買買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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