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立法表達應兼顧明確性與概括性

刑法立法表達應兼顧明確性與概括性

堅持依法治國,實現良法善治,首先應當科學立法。立法表達是科學立法的關鍵環節,屬於立法技術的重要範疇,直接制約立法政策的貫徹和立法目的的實現。探尋刑法立法表達規則,對於完善法治體系、實現良法善治,具有重要方法論意義。改進刑法立法表達技術是完善刑法典、實現刑法善治的必要前提。提高刑法立法質量,增強刑法的可操作性、適應性和穩定性,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立法表達規則。筆者認為,刑法立法表達規則是立法時應當遵循的邏輯規則、語法規則和修辭規則。

第一,在邏輯層面,刑法立法表達應當遵守邏輯規律和邏輯規則。衡量刑法科學立法的基本標準是刑法表述必須符合邏輯。只有立法表達遵循邏輯基本規律和邏輯規則,才能制定出嚴謹、精確的刑法典,才能確保刑法適用的統一性。具體而言,刑法立法表達應當遵守概念使用規則,準確把握刑法概念之間的外延關係,正確運用定義、劃分、概括、限制等明確刑法概念的邏輯方法;遵守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等邏輯基本規律;遵守命題邏輯推理規則,正確使用邏輯聯結詞;遵守規範邏輯規則,正確使用“可以”“應當”“必須”等規範模態詞。為了避免邏輯矛盾和法律衝突,刑法立法表達應當確保刑法規範內部、刑法與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相互協調。

第二,在語法層面,刑法立法表達應當遵守語法規則。立法時應當結合立法原意正確使用常用語詞,遵守詞法理論和語詞使用規則,準確使用連詞“和”與“或者”,以及介詞、代詞等常用語詞,遵守“以上”“以下”等概數使用規則。設置但書條款應當堅持必要性原則,統一運用但書表述模式。此外,還應當遵守標點符號使用規則。比如,頓號的使用尤其應當引起足夠重視。由於頓號既能表示“和”,又能表示“或者”,為了避免因混用頓號而造成刑法理解與適用問題,應當在刑法總則中對“頓號”的邏輯含義作出立法解釋。

第三,在修辭層面,刑法立法表達應當遵守修辭規則。首先,刑法立法表達應當兼顧明確性與概括性。運用形式邏輯概念理論上的定義、劃分、限制等邏輯方法明確刑法概念,通過列舉方法、量化方法減少使用模糊用語,遵守“等”字使用規則,慎用兜底條款,使刑法適用條件具體化,提高刑法用語的準確性等方法實現刑法立法表達的明確性。同時,有限使用列舉方法、運用概念的概括方法提高刑法立法表達的概括性,最大限度避免刑法漏洞,提高刑法典的穩定性和適應性。立法時還應當準確使用語詞,提高刑法用語的準確性和嚴謹性,既應具有專業性,又要考慮民眾的理解能力,兼顧刑法用語專業性與大眾性的統一,實現刑法用語簡潔性與細密性的統一。通過指代方法避免刑法條文的簡單重複,採用轉化犯、空白罪狀等方法實現刑法立法表達的簡潔性,但不應當過度簡潔而弱化明確性。還應當通過重複、省略、重組等表述方法使用中性語言,避免使用性別歧視性語言。

刑法立法表達規則研究是一項系統工程。探求科學合理、富有可操作性的刑法立法表達規則,是提高刑法立法質量、實現刑法科學立法的主要抓手。筆者就如何進一步深入探求刑法立法表達規則提出三點意見。

第一,刑法立法表達規則研究既要重視研究方法的綜合性,又要重視刑法專業性。刑法立法表達技術涉及多學科的綜合知識,這決定了探尋刑法立法表達規則必須運用跨學科研究方法。同時,刑法立法表達技術又具有高度專業性。探尋刑法立法表達規則,應當緊密結合刑法基本原理和刑事政策。對於跨學科研究而言,如果忽視刑法立法表達技術的專業性,僅基於一般立法理論或者其他相關學科知識得出的研究結論、提出的立法建議,難免片面甚至存在謬誤。

第二,為了提高刑法立法表達規則的可操作性,應當重視精細化研究。刑罰的嚴厲性決定了刑法立法表達的精準性,一個語詞乃至標點符號,都可能影響罪與非罪、罪刑輕重、刑罰執行。這就要求探求刑法立法表達規則必須進行精細化研究。只有通過精細化研究,才能提高刑法立法表達規則的可操作性,提高研究成果轉化率。

第三,刑法立法表達是一門實踐性科學,必須密切結合刑事法治實踐。刑事法治實踐既能檢驗刑法立法表達技術,又能為其改進提供豐富素材。探求刑法立法表達規則應當聯繫法治實踐,而不能憑藉主觀臆想。探求刑法立法表達規則,應當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實事求是,深入司法實務部門開展調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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