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2018年,員工有這1種情況的,用人單位必須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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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2018年,員工有這1種情況的,用人單位必須賠錢!

員工入職後,用人單位需要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是毋庸置疑的,但在一些中小企業,用人單位會拒絕給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近日,某省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糾紛案,原告李某對他所在的公司提起了訴訟,理由是單位拒絕和自己簽訂合同,同時,還沒有給自己購買社保。

調查顯示:李某是去年3月初來到該公司工作,公司答應李某一個月實習期之後,就會和他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併為其購買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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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一個月實習期過去,公司並沒有提及要給李某籤合同的事,李某找到公司的人事主管交流,但對方拒絕簽訂合同。

李某覺得很莫名其妙,但想著自己剛過一個月,公司應該也有自己的打算,於是也沒再多說什麼。

但是一年過去,公司依舊沒有和李某簽訂合同,同時拒絕給李某購買社保。

李某還想繼續交談,但公司人事提出和李某解除勞動合同,讓他第二天不用再來上班了。

交流無果,李某直接將公司告上了當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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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判決單位支付李某2倍工資的賠償金。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這個案例中,李某已經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多,可以視為公司和李某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務合同,因此公司如果單方面想要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行為。

《​勞動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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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最後公司還是敗訴了,因此提醒用人單位,簽訂合同不僅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利,同時也是維護自身利益的一個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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