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的原罪:一切皆商品!卑劣的商業邏輯(原創)

共享的本質

滴滴的原罪:一切皆商品!卑劣的商業邏輯(原創)

曾幾何時,當滴滴打敗國內眾多叫車軟件平臺,合併優步中國的時候,資本市場歡呼啊——又一個獨角獸誕生了、又一個商業奇蹟誕生了!

不僅資本市場歡呼,由於打敗的是美國叫車軟件業巨頭,彼時的滴滴身上,還多了一份民族色彩。

冷靜細想,滴滴的商業模式真的值得喝彩嗎?

共享是個體之間基於自願原則進行的價值分享。

共享的前提是個體之間彼此的信任。離開此前提,談不上共享。

共享通常發生在個體與家人、親戚、朋友、同學、同事之間。為什麼?因為彼此之間的親情、友情、熟悉程度,保證了彼此之間的信任度。換言之,共享是個體之間小範圍的情感延伸。是有條件、小範圍的信任。

共享經濟的核心邏輯

滴滴的原罪:一切皆商品!卑劣的商業邏輯(原創)

將個體間的情感信任放大,由有條件、小範圍的信任,變為無條件、廣泛的信任。並將其轉換成現實的商業需求:推動個體間富餘價值的交換。正是共享經濟的核心邏輯。

當共享以“經濟”的名義無限放大時,個體間的情感信任、價值分享、交換,也隨之被無限放大。原本只在朋友、同事、家人、同學等親密關係中產生的價值、情感共享,變成了無數之前素未謀面的陌生人之間的、單純的價值交換,而不管他們是什麼人。

共享汽車業務發展的助推口器——個體情感信任遷移

當共享經濟在資本的裹挾、媒體的大肆渲染下,以洪水猛獸般的態勢席捲城市的每個角落時,也讓人們的情感信任在無形中發生了遷移。

人是社會性動物,當個體融入到群體中時,彼此的情感、觀念會受到強勢聲音的引導,進而失去自我判斷力。成了古斯塔夫.勒龐所說的“烏合之眾”。

人們或者是出於方便、好奇,或者是擔心落伍,接受了這種新生事物。

於是,開車的,有了一個高、大、上的身份:“滴滴專車司機”。坐車的,由於有了滴滴平臺的加持,也就心安理得的上了車。因為在乘客的潛意識中,已經將情感信任遷移到了滴滴平臺上,猶如家人、朋友!而根本不去想,搭載他(她)的人,可能是個惡魔!

滴滴的原罪

滴滴的原罪:一切皆商品!卑劣的商業邏輯(原創)

共享經濟的實質是將個體的情感信任商品化。但問題在於,滴滴作為一家網約汽車平臺企業,所經營的並非是可替換、可退貨的普通商品。而是活生生的人!當乘客坐上網約車的時候,他(她)向滴滴平臺交付的不僅僅是乘車費,更是他(她)的情感信任,以及作為情感信任載體的他(她)自己本人!而他(她)要面對的,卻是一個素未平生,不知底細的人。此時,乘客唯一能夠信任的,只有滴滴平臺。這與其它的共享業務有著本質的區別。

正是基於此種原因,充分保障乘客安全!才是滴滴的首要工作。

將個體間有條件、小範圍的信任泛化為無條件、廣泛的信任,進而導致個體自願卸除基本的防範心理。作為平臺的運營者,理應擔起替乘客防範風險,充分保障乘客安全的責任。這個責任,滴滴公司義不容辭、責無旁貸!

但滴滴公司做到了嗎?

根據相關報道,當受害人朋友、警方多次向滴滴平臺撥打電話,詢問進展情況和嫌疑人信息時,得到的均是“將有相關安全專家介入處理此事,會在1小時內回覆”等無關痛癢的答覆,導致偵破和搶救時間被延誤數小時之久!

從這裡可以看出,滴滴公司在設計和管理網約汽車業務時,並沒有真正認識和考慮到這一重大的安全風險隱患,而是按照處理通常意義上的商品問題程序實施管理的。當乘客生命危在旦夕時,所做的,是僵化的流程彙報和拖沓、冰冷的回覆。

事後,滴滴聲稱“未來在平臺上發生的所有刑事案件,滴滴都將參照法律規定的人身傷害賠償標準給予3倍的補償”。換言之,包括個體的情感信任、以及個體自身的生命,一切都是商品,都可以用錢來衡量和買賣。

在沒有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下,將個體的情感信任商品化。是對人性的挑戰,更準確地說,是對人性之惡的挑戰!但人性根本經不起這樣的挑戰!

在商業社會,將包括個體情感在內的一切資源都泛化成商品,進行交換、買賣,本無可非議。但問題在於,當企業在利用人們的高貴情感獲取利益時,企業的道德情操、人文關懷、人本精神、以及實際行為,配得上這樣的高貴嗎?

一家只想著圈錢、佔領市場、濫用個體情感,缺乏人文關懷、無視社會責任的企業,配不上這樣的高貴!

滴滴的原罪:一切皆商品!卑劣的商業邏輯(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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