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兼營和混合銷售的稅務處理!

一、兼營是指納稅人的經營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行為。

總結:兼營和混合銷售的稅務處理!

  處理原則

  01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使用不同稅率或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徵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文件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三十九條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一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第三條

  02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文件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第十六條

  03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徵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九條

  二、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

  成立的行為標準有兩點:一是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二是該行為必須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其“貨物”是指增值稅稅法中規定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服務是指屬於營改增範圍的交通運輸服務、建築服務、金融保險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等。如果一項銷售行為只涉及銷售服務,不涉及貨物,就不是混合銷售;反之,如果涉及銷售服務和涉及貨物的行為,不是存在於統一銷售行為之中,這種行為也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處理原則

  01基本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條

  02特殊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條規定執行。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

  舉個例子

  A百貨公司銷售空調並上門提供安裝服務。——混合銷售

  B公司銷售電瓶車,也提供電瓶車維修服務。——兼營

  C公司提供建築服務的過程中使用了本公司生產的建材。——不屬於混合銷售,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

  友情鏈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短評:商品交易日益複雜,兼營與混合銷售行為在實務中較難區分,容易造成稅率或者徵收率使用的錯誤。隨著國家簡併增值稅政策的出臺,我國的增值稅制也會越來越規範,納稅人的稅法遵從成本也會逐漸降低。來源:上海稅務、山東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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