鮮言被強制交罰單 應儘快解決證券違法執行難問題

去年3月30日,證監會對鮮言操縱“多倫股份”案作出處罰,合計罰沒34.7億元,然而鮮言並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亦未按時繳納罰沒款,故證監會向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申請,近日北京市西城區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該行政處罰。筆者認為,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有利於維護行政處罰的嚴肅性和威懾力。

行政處罰強制執行,這方面有一系列法律法規依據。《行政處罰法》第51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採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2017年《行政訴訟法》第97條也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在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具體操作層面,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此有詳細規定。比如第64條規定,對行政行為起訴期限,從公民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第156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第157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行政行為的,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法院受理。

若行政處罰鉅額罰單不能執行落實,就只能是紙老虎,由此違法違規更加猖獗、無所顧忌。證監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藉助司法部門力量解決行政處罰執行難問題,是個好思路。當然,這方面也要防止違法違規主體為逃避行政處罰等法律責任而提前轉移資產,筆者認為,證監會可依據《解釋》第159條,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若發現被執行人可能逃避執行,可申請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當然證監會也可提請法院凍結被執行人資產,比如2016年《關於試點法院通過網絡查詢、凍結被執行人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試點法院可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凍結被執行人的證券。另外證監會可行使“準司法權”,《證監會凍結、查封實施辦法》規定,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凍結、查封涉案當事人的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

現實中,違法違規主體不僅敢於逃避行政處罰,對民事賠償責任更是不屑一顧、極力躲避,股民賠償更存在執行難問題。股民索賠在法院勝訴,若違法違規主體逃避賠償責任,股民雖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然而證監會一旦對違法違規者立案調查,或許就已打草驚蛇,違法違規者轉移資產的幕後運作或許就已展開,等訴諸法院凍結財產或已為時已晚。

要解決這個問題,還是應由證監會在立案調查之初、一旦發現轉移資產動向就及時行使其凍結資產等準司法權,凍結資產的數量,不僅考慮到可能頂格行政處罰的金額、也要適度考慮到可能的民事賠償金額。目前證監會“準司法權”似乎較少使用,應在完善法律流程基礎上大膽激活使用。

投資者賠償救濟制度,確實需要監管權力的適度介入,香港地區證監會責令回購股份等,都體現了監管權力介入投資者私權救濟的重要理念。筆者認為,為此A股市場還應賦予證監會行政裁決權利,行政裁決又稱行政司法、是一種準司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政行為。也即證監會應有權裁決違法違規者向股民賠償金額、或直接責令回購;當然,若當事人不服,也可向法院起訴,但若訴訟被法院駁回,則證監會的裁決就是終裁。

專業行政機關的行政審裁,往往比司法審判過程更為簡便和有效。若賦予證監會行政裁決權利,證監會從立案調查之初,就可統籌對違法違規者進行資產凍結等工作,且股民也可依照《解釋》第158條,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證監會的行政裁決;由此藉助證監會的前期資產凍結、以及司法部門的強力執行,解決證券違法違規的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執行難等問題。

熊錦秋(財經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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