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貨款多年 法院判決立即給付並支付違約金

近日,安鄉法院審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被告拖欠貨款多年不給付,原告訴諸法院要求立即給付並支付違約金獲支持。

2013年7月1日,被告某建設公司所屬的項目部因工程需要與原告某建材公司簽訂《產品購銷合同》,約定由原告向其供應SY-K膨脹纖維抗裂防水劑,合同約定:產品的數量和總金額按實,單價為1400元/噸,被告指定楊某為收貨人和對賬人,貨款須在2013年11月1日前結清,供需雙方不能按合同約定時間交貨和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實際總價款的千分之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原告總共向被告供貨174.74噸,總價款為244 636元,至今尚欠44 363元貨款。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按約定已履行合同全部義務,被告未在約定的時間給付貨款已構成違約,對此被告應承擔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規定,合同約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方式即每逾期一日按合同實際總價款的千分之三計算,現原告要求按照月息2%計算違約金,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故對其要求給付貨款44 363元及要求按月息2%標準計算從2013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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