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推進倉山區政府採購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聯合獎勵和懲戒機制,按照“守信激勵、失信約束”的原則,嚴厲打擊政府採購違法失信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高效開展市場經濟活動,降低市場運行成本,近日,倉山區財政局制定出臺了《政府採購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實施方案》,該《方案》明確了共計47項失信行為。凡是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失信行為,都將記入誠信檔案,並予以相應處罰。
一、政府採購失信懲戒實施對象
失信懲戒的對象,是指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供應商、採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
二、政府採購領域各主體嚴重失信行為
(一)供應商違法失信行為的界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
1.供應商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2.中標或者成交後無正當理由拒不與採購人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3.中標人未按照採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4.中標人將政府採購合同轉包。
5.中標人提供假冒偽劣產品。
6.中標人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採購合同。
7.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8.採取不正當手段低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9.與採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10.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11.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採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12.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
13.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14.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並修改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15.供應商按照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16.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17.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18.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
19.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
20.供應商與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2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政府採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二)採購代理機構違法失信行為的界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
1.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採用其他方式採購的。
2.擅自提高採購標準的。
3.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4.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5.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的。
6.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7.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8.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9.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10.開標前洩露標底的。
11.採購代理機構未依照政府採購法和條例規定的方式實施採購。
12.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佈政府採購項目信息。
13.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採購政策。
14.違反條例規定導致無法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或者國家財產遭受損失。
15.未依法從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
16.非法干預採購評審活動。
17.在採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18.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逾期未作處理。
19.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20.未按照規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三)政府採購評審專家違法失信行為的界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
1.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未按照採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洩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
2.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係未迴避的。
3.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收受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4.提供虛假申請材料。
5.拒不履行配合答覆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
6.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採購公信力的活動。
三、政府採購失信行為懲戒實施措施
(一)財政部門依據政府採購違法失信行為情節的嚴重程度,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措施予以懲戒:
1.供應商具有以上情形的,可視情作出罰款和禁止其一至三年內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等處理結果,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2.採購代理機構具有以上情形的,可視情作出警告、罰款和禁止其一至三年內代理政府採購業務等處理結果,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3.評審專傢俱有以上情形的,可視情作出警告、罰款和禁止其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等處理結果,由各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二)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
1.依法限制財政補助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2.將失信行為主體相關信息作為選擇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依據或參考;
3.將失信行為主體相關信息作為享受優惠性政策認定參考;
4.依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5.依法限制參與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投標活動;
6.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1.依法限制取得生產許可;
7.依法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
8.依法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9.依法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10.依法限制參評文明單位、道德模範。
四、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實施方式
(一)推送政府採購信用記錄信息
對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採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不良行為予以記錄,並將信用記錄信息逐級推送到福州市政府採購網、福建省政府採購網、中國政府採購網、“信用中國”、“信用福州”網站等。
(二)建立聯合懲戒定期通報機制
各相關部門根據區財政局推送的政府採購信用記錄,按照自身職責開展聯合懲戒工作,並定期將聯合懲戒措施的實施情況在福州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進行推送。
(三)建立信用修復機制
區財政局對政府採購信用記錄實行動態管理。信用主體在經失信認定並被實施聯合懲戒期間,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憑藉有效證據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校審:陳儀、鄭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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