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有借條可以討回借款本息嗎?

民間借貸糾紛舉證責任和事實審查標準

法智部落:劉廣全

僅有借條可以討回借款本息嗎?

一、民間借貸案例分析:僅有借條而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大額民間借貸可能因舉證不能而敗訴。

最高院公報案例2014年第12期: 趙俊訴項會敏、何雪琴民間借貸糾紛案(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出借人僅提供借據佐證借貸關係的,應深入調查輔助性事實以判斷借貸合意的真實性,如舉債的必要性、款項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借款交付事實的,應綜合考慮出借人的經濟狀況、資金來源、交付方式、在場見證人等因素判斷當事人陳述的可信度。對於大額借款僅有借據而無任何交付憑證、當事人陳述有重大疑點或矛盾之處的,應依據證據規則認定“出借人”未完成舉證義務,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認為: 原告趙俊自述其名下有多套房產,且從事經營活動,故其具有相應的現金出借能力。但其亦表示向被告項會敏出借200000元時,其本人因購房負擔著鉅額銀行貸款。為此,法院給予原告合理的舉證期限,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資產狀況和現金出借能力,並釋明逾期舉證的法律後果。嗣後,原告明確表示拒絕提供相應的證據。法院認為,原告明確表示放棄繼續舉證權利,而其提供的現有證據亦並未能證明涉案借款的交付事實以及原告本人的資金出借能力,其陳述的借款過程亦不符合常理,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至於項會敏個人對涉案借款的認可,因其與原告之間對此並無爭議,其可自行向原告清償,法院對此不予處理。

僅有借條可以討回借款本息嗎?

二、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事實認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業務意見)。

1、借貸關係是否存在是民間借貸糾紛的首要基本事實。

民間借貸是借款合同的一種,是根據主體類型作的一種分類,借款合同,是指出借人將資金出借給借款人並約定一定期限,借款人到期還本付息的合同,所以出借行為和還款行為是當事人的主要合同義務。若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出借人有沒有實際提供借款,還直接關係到借款合同有沒有生效。[1]所以,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首先要審查的基本事實就是借貸關係是否存在,出借人對實際發生了出借行為應承擔舉證責任。

2、借款合同和欠條對應不同的法律關係,需要查明兩者之間的聯繫。

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判實踐中,原告主張債權的證據除了借款合同,常見的還有欠條。借款合同和欠條,形式不同,內容不同,對應的法律關係不同,對當事人的實體利益也會有不同的影響。借款合同是以合同的形式,有雙方的簽字或蓋章。合同當事人就是在合同上簽字蓋章的人,借款合同對出借人提供借款的具體時間一般都有約定,通常是借款合同成立在先,出借人提供借款在後。借款合同對應借貸關係。而欠條通常是由債務人單方出具,內容上有的載明債權人,有的不記載,不記載債權人的情形下,持有欠條的人即被認定為債權人。欠條通常是對已經發生的債權債務的記載,即產生債權債務的事實在先,欠條形成在後。欠條對應的基礎關性法律關係包括多種類型,可能是基於借款,也可能是基於買賣(如欠付貨款),還可能基於股權轉讓等原因,欠條是對這些基礎性法律關係的處理和確認。鑑於以上區別,若在同一案件中,原告同時舉證借款合同和欠條來主張同一債權,則需要對它們之間的關係進行審查判斷。

3.大額民間借貸中同,對於借貸內容應進行必要的審查

對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證據認定,不僅要審查判斷各證據之間的聯繫,還要審查判斷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為防止當事人以民間借貸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在大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即使所提供的借款合同、欠條等證據均為真實,人民法院對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即借貸內容也要進行必要的審查。避免訴訟當事方互相竄通,通過虛假訴訟、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損壞案外人、或集團、國家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證據認定,應從各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54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31~132頁。

僅有借條可以討回借款本息嗎?

三、民間借貸糾紛舉證責任和事實審查標準。

1、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2015年8月6日,法釋〔2015〕18號)

2、對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全部證據,應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對於存在借貸關係及借貸內容等事實,出借人應承擔舉證責任;對已經歸還借款的事實,借款人應承擔舉證責任。對形式有瑕疵的“借條”,出借人應對交付款項給借款人承擔舉證責任。對形式有瑕疵的“欠條”或“收條”等,應結合其他證據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係。對現金交付的借貸,可根據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大小、當事人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付細節經過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存在借貸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11年10月9日,法辦〔2011〕442號)

僅有借條可以討回借款本息嗎?

四、法律小貼士:

1、在民間借款中,出借人除了保存借條、借款合同等存在借款法律關係的證據外,還應保存銀行轉賬記錄、收條等借款本金已經交付借款人的證據。

2、借款人歸還借款時應備註轉款性質及數額(本金、利息等),並保存還款的證據。借款還清後應及時收回借據等法律文書。

3、無論是借款本金交付或是歸還借款本金、利息,一定要向出借人、借款人本人或借款法律文書載明的指定人交付。

五、借款合同自提供借款時生效。

《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僅有借條可以討回借款本息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