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入園,請家長多警惕「虐童」

01

孩子入園,本是件再平常不過的事情。我們作為家長,心情是愉悅、高興的。

然而,幼兒園虐童案件頻發,讓我們不得不警惕、擔憂孩子在幼兒園是否會遭遇被虐。

孩子是我們的“心頭肉”。

任何人都不能傷害我們“心中最柔軟的地方”。

從各地曝光的幼兒園虐童案看,都是有監控錄像作為虐童的證據,才能使虐童者被司法懲處。

所以,一個小小建議:

選擇幼兒園,請選具備實時監控錄像的幼兒園。

從事後懲戒方面來說,這能極大減少背地裡看不見的虐童行為。

但只能減少,無法杜絕。

猛媽通過細心研讀相關案例發現,幼兒園虐童者有個施暴規律:

先從單個小孩開始,再發展到多個多次。

先從軟暴力開始,再發展到直接暴力。

先從監控看不到的地方施暴,再發展到監控鏡頭下公然施暴。

從這個層面來講,家長的責任重大,要多份警惕心:

每天孩子回家多問一句多檢查一遍,從細微之處及時發現和糾正、制止虐童行為。

如果所有家長都這麼做,

說不定,能夠預防幼兒園虐童者有恃無恐,進而作出更大的惡。


孩子入園,請家長多警惕“虐童”

02

虐童的方式,無外乎直接暴力和軟暴力兩種。

直接暴力好理解,常見的有毆打、摔踢、扎針等。

而軟暴力,則比較隱蔽,比如喂藥、喂芥末、恫嚇、捂頭、罰站、不讓睡覺、小便等等的行為,不會在小孩子身上留下任何外傷,但對其身心也造成嚴重傷害。

最具代表性的是,上海攜程親子園虐童案以及北京紅黃藍幼兒園虐童案。

這兩起案件,已分別於2018年3月、2018年5月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起訴的罪名為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這個罪名,是2015年11月開始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這彌補了以往虐待罪犯罪主體的侷限,導致幼兒園教師、工作人員的虐童行為只能行政拘留幾日,而無法用嚴厲的刑罰予以科處。

比如幾年前,輿論關注的浙江溫嶺“虐童事件”,涉事女教師起初被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拘,最後撤銷刑事案件,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

法律一直在努力,解決我們最揪心和痛恨的社會不法問題。

吉林省四平市的王某皎、宋某琪、王某、孫某,案發前就職於原四平市鐵西區“紅黃藍”幼兒園,均系該園幼兒教師。她們在紅黃藍幼兒園紅三班教室內、衛生間等地點,多次恐嚇班內幼兒,並使用針狀物等尖銳工具扎傷十餘名幼兒的頭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處。以虐待被監護人罪判處王某皎、宋某琪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判處王某、孫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廣西賀州的賴某是某幼兒園的保育員,小孩子不願午睡在午休時吵鬧,她卻採用被子捂頭並用身體按壓、背書包罰站、不讓睡覺等方式多次對多個小孩子實施虐待。賴某對其中一個小孩用被子矇住其頭部,並且用右手臂壓下其頭部,孩子表現出蹬腿狀態,抬頭後又被賴某用手將頭部按下繼續用被子矇住頭部進行按壓長達兩分多鐘,致使小孩子因缺氧而感覺窒息。

然而賴某的辯護律師提出的辯護意見,更讓人揪心。

他這樣為賴某辯護:被告人賴某犯罪的情節不是特別惡劣,其用不適當的方式強制小朋友睡覺,犯罪動機不是為了取樂或者是發洩心中的怨氣。被告人有捂被子的動作,但是時間並沒有達到令人窒息的程度,沒有造成被監護人的身體傷害,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沒有從重處罰的情節;被告人賴某實施不適當行為的時間不算很長,只發生在2017年12月18日、19日、25日這三天,犯罪情節不算特別嚴重;還建議法院對賴某判處緩刑。

還好法院不予採納這位辯護律師的意見,以虐待被監護人罪判處賴某一年有期徒刑。

面對幼兒園虐童者,我們不再無助,可以把虐童者關進牢房。

03

虐童不僅僅是中國的問題,同時也是世界性的難題。

美國法律對虐童的定義是,父母或其他照顧者對兒童的身體虐待、性虐待、心理虐待或忽視兒童的行為。

虐童在美國大部分州被視為一項重罪。虐童罪名可以輕重不等,輕的可以是品行低劣(gross misdemeanors)一類的輕罪,可能逃脫進監獄的處罰,但若有前科的話會被重判;情節嚴重者可能會被判處終身監禁,尤其是在有性虐待時。

另外,美國幾乎每個州都有“強制性報告”的規定,即只要你知道或者懷疑有孩子被虐待,你就必須要報告。

讓孩子安全、健康成長,是整個社會共同的需求和希望。

幼兒園虐童行為,對孩子的身心造成嚴重的傷害。

孩子的外傷容易康復,而內傷卻難以修復,甚至影響孩子性格養成、人生軌跡。

猛媽再次呼籲,

對幼兒園虐童行為,我國法律可以做得更好一些,司法人員可以多些擔當。

其一,適當調高最低量刑標準,能夠嚴懲的依法予以嚴懲,儘量頂格判。

其二,限制緩刑適用。

其三,如確實需要判處緩刑,必須適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相關幼兒教育工作。

溫馨提示:更多資訊請關注“法治與文化印象”頭條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