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文件:先开发票后付款属于虚开?

最高院文件:先开发票后付款属于虚开?

最高院文件:先开发票后付款属于虚开?

网络从来不会缺乏的就是谣言。近日在朋友圈又看到一个危言耸听的消息:先开发票后付款属于虚开!

如下图:

最高院文件:先开发票后付款属于虚开?

最高院文件:先开发票后付款属于虚开?

随便在网上搜了一下,居然也是满屏的惊人之语!

打开一看却让人啼笑皆非,文章引用的文件,居然是笔者早在2018年8月29日就看到的一个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院文件:先开发票后付款属于虚开?

这份文件其实是对虚开发票量刑标准做了重新界定:

1、虚开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依法定罪;(以16%税率计算价税合计36.25万元)

2、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以16%税率计算价税合计362.5万元)

3、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以16%税率计算价税合计1812.5万元)

通篇并未出现什么先开票后付款就属于虚开的界定!抛开文件本身不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界定从来是清晰的,虚开的判断关键核心有两个:虚开类型、虚开方向,如果要判断是否入刑,还要加上上面的数额。

一、虚开类型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虚开方向

1、自己为自己开具,如农产品收购发票;

2、自己为别人开具,指向下游虚开;

3、让别人为自己开具,指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介绍他人虚开。

至于业务中是先开票还是先付钱,根本不是问题的关键,而且开票对应的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不完全按照付款时间确认,比如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到了,只要交易已经发生,就应当确认纳税义务并开票交税,何时收到货款并不影响开票。

把握涉税风险,对政策的理解是关键,看到危言耸听切莫着急,要相信:谣言止于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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