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撞身亡,保險公司以「無證駕駛」拒賠,法院審理後說「不!

女子被撞身亡,保險公司以“無證駕駛”拒賠,法院審理後說“不!

導讀

廣東省肇慶市高要區的一名女子朱某在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後不久,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

保險公司卻以朱某屬無證駕駛,事故屬於免賠範圍為由拒賠。

高要法院認為朱某的交通違法行為與該交通事故沒有直接因果關係,朱某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死亡,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給付賠償金20萬元。

女子被撞身亡,保險公司以“無證駕駛”拒賠,法院審理後說“不!

2015年7月在兒子蘇某濤的陪同下,朱某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保險金額為20萬元的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及保險金額為3萬元的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保險有效期為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保險受益人為法定繼承。2015年10月的一天,朱某駕駛二輪摩托車,當行駛至肇慶市高要區蛟塘鎮向蓮塘鎮方向某路段時,駕駛裝載挖掘機的重型平板貨車的鄧某行至該路段,在彎路行駛時沒有降低車速,導致車上裝載的挖掘機滑落,造成朱某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天死亡。

經交警部門認定,由鄧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朱某在事故中存在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未定期進行安全檢驗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違法行為,但該行為不是導致該宗事故發生的原因,朱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

蘇某濤遂於事故發生次日向保險公司報案。2017年2月,保險公司卻向朱某家屬發出《告知函》,告知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範圍,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於是,蘇某濤聯同朱某的另外兩名法定繼承人蘇某君、蘇某琳將保險公司訴至高要法院,要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人身傷害保險金20萬元。

高要法院認為:朱某在導致其死亡的交通事故中雖然存在無證駕駛無檢驗合格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但朱某的交通違法行為與該宗交通事故沒有直接因果關係,鄧某的違法行為是造成朱某死亡的近因、主因,朱某是由於遭受意外事故而身故死亡。據此,雖然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約定被保險人無有效駕駛證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發生身故,被保險人不負任何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是朱某的交通違法行為與其身故死亡的交通事故沒有直接因果關係,朱某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身故死亡,屬於保險責任的範圍,保險公司應負保險責任,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賠償金20萬元,故法院依法判令保險公司向朱某的法定繼承人蘇某濤等三人賠付保險金20萬元。

某保險公司對高要法院作出的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此案經二審終審,駁回了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購買保險應知免責條款 為防意外還當遵紀守法

多數投保人購買保險的目的是為了買一份保障,因此,為避免在保險理賠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在購買保險時,投保人應當認真閱讀保險合同,尤其要查閱與保險人責任免除有關的約定內容,清楚知道自身在保險合同的約定範圍內享有的權利及負有的義務。

對於承保人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因此,保險從業人員有義務向投保人明確解釋說明與免責條款有關的內容,否則,該免責條款將不產生效力。

女子被撞身亡,保險公司以“無證駕駛”拒賠,法院審理後說“不!

誠然,購買保險對於大多數人來說

是提供保障的一種方法

但是切勿將保險當成萬能的保護盾

女子被撞身亡,保險公司以“無證駕駛”拒賠,法院審理後說“不!

在本案中,朱某雖然在致其意外死亡的交通事故中不承擔責任,但是其確實存在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未檢驗合格的機動車上路的交通違法行為,該行為確實存在一定的危險性。

交通事故的發生往往因為存在交通違法行為,近年來,因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誘發的交通事故屢屢發生,不僅對他人造成傷害,也給駕駛員本人及其家人帶來傷痛,在事後的保險理賠過程中,也會產生諸多不必要的麻煩,甚至將影響到保險是否能順利賠付及賠付金額。

因此,

購買保險固然可以增添一份保障,

但更重要的,還是遵紀守法,顧己及人,

共同維護社會的和諧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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