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政府在洋務運動期間是怎麼解決與外國的法律差異的?

當時存在有大量國外企業進駐的情況,晚清政府在洋務運動期間是怎麼解決與外國的法律差異的?

首先,提問是洋務運動時期,也即19世紀六十年代到《馬關條約》簽訂時期,“馬約”的簽訂代表洋務運動時期的失敗。這一時期,其實並非是法律間的衝突,而是西方殖民者以“法律”為名故意侵奪中國利益,蔑視中國法律的行為。中國在這一時期一直以“妥協”換“苟安”。法律問題根本制衡不了強國與弱國之間的利益。

晚清政府在洋務運動期間是怎麼解決與外國的法律差異的?

其次,這一時期最著名的衝突就是“教案”問題。“傳教士”和教民在其背後的帝國主義國家的國家實力地支持下,與中國傳統宗教、百姓發生的殖民與反殖民的衝突。

最後,我具體闡述一下這一問題:即中國法律的管轄權與“治外法權”的衝突,西方將“治外法權”涵蓋範圍擴大

晚清政府在洋務運動期間是怎麼解決與外國的法律差異的?

(1)在對待外國人問題上,清朝法律承襲唐朝法律

在中國法律上,清朝是沿襲唐朝的法律的,這點和“治外法權”衝突並不嚴重。例如法律規定“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也就是同一國家的外國人間的衝突,以外國法律風俗處理。“異類相犯者,皆以國家法律,論定刑名”,也就是不同國家的外國人間的衝突,按照中國的法律進行處理。

晚清政府在洋務運動期間是怎麼解決與外國的法律差異的?

在這種情況下,前者符合“治外法權”的本質,後者則與“治外法權”相沖突。但是,晚清時期的中國比較弱,清廷又因為懼怕外事引發漢民族反抗,所以一直對外妥協。在實際執行中,同樣是按照“治外法權”處理的。

晚清政府在洋務運動期間是怎麼解決與外國的法律差異的?

(2)西方如果嚴格按照法律來對待中國和中國人,就不會有“教案”了,他們無非是以“法律”為名擴大自己的利益

晚清政府在洋務運動期間是怎麼解決與外國的法律差異的?

很顯然,西方特別是英法美俄四國在“教案”問題上,將“治外法權”的涵蓋面擴大。在中國的“教民”在“馬約”簽訂之前,絕大部分都是中國百姓,按道理都要用中國法律。然而,“傳教士”的治外法權更被“傳教士”引申為“教民”,“傳教士”肆意袒護“教民”甚至槍擊、槍殺地方官,中國少有反抗,外國侵略者就會為之“拔刀護衛”。

晚清政府在洋務運動期間是怎麼解決與外國的法律差異的?

而同時,“教民”是什麼樣的人呀?我們不能否認“教民”中有些是社會精英,但隨著“教民”人數的擴大,各類人士紛紛進入,那麼,許多都是“本系中山狼,得志便猖狂”的人性,甚至有些“教民”本身就是地痞流氓、違法犯罪分子。他們介入之後,問題就複雜了。順口溜是對“教民”的最真實的反饋“未入教,尚如鼠;既入教,便如虎。”

晚清政府在洋務運動期間是怎麼解決與外國的法律差異的?

那麼,傳教士以“教民也有治外法權”的理由對這些人的袒護,自然會引發中國地方政府與老百姓與“傳教士”的衝突,進而引發國際問題。進而,清政府害怕袒護“傳教士”,久而久之,中國的法律體系又向西方的刺刀妥協了。

晚清政府在洋務運動期間是怎麼解決與外國的法律差異的?

清末法制變革的契機是1901年的慈禧太后的變法上諭,但慈禧太后從嚴酷鎮壓維新變法轉而重新拾起維新派的變法大旗,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義和團運動所引發的深刻的政治危機、維新變法的思想大潮中孕育而生並在社會上廣泛流傳的法制變革思潮及列強各國基於自身利益所形成的外部推動等原因外,清末迅速發展壯大的近代資本主義工商業是其物質動因。因為馬克思主義認為,無論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係的要求而已。

晚清政府在洋務運動期間是怎麼解決與外國的法律差異的?

洋務運動在中國大地上興辦了一批近代軍事工業和民用工商企業,實現了由單純購買洋槍、洋炮到引進西方先進技術,培養自己的技術人員,設廠仿造的轉變,由非商品生產到商品生產的轉變。洋務運動催生的中國資本主義工商業在19世紀後期得到了迅速發展,商品流通、交換不斷擴大,已達到了相當規模。

晚清政府在洋務運動期間是怎麼解決與外國的法律差異的?

1897年,張之洞在奏摺中不無興奮地說:“數年以來,江浙、湖北等省陸續添設紡紗、巢絲、烘繭各廠約三十家。此外機造之貨,滬、蘇、江寧等處有購機制造洋酒、洋蠟、火柴、碾米、自來火者。江西亦有用西法養蠶繅絲之請。陝西現已集股開設紡紗局。四川已購機創設煤油,並議立洋蠟公司。山西亦集股興辦煤鐵,開設商務公司。至於廣東海邦,十捻一千即有土絲洋紙等機器製造之貨,似此各省氣象日新,必且愈推愈廣”(《張文襄公奏稿》卷二十九)。

晚清政府在洋務運動期間是怎麼解決與外國的法律差異的?

同時晚清政府從自身安危出發,對工商業的發展也充滿濃厚興趣,有“慎重商政、力圖振興之至意”[1](P5312),希望籍此提升國力。這樣,朝野上下形成重商思潮,整個社會“工商皆本”觀念開始覺醒,重商思潮的興起反過來又更有力地促進了晚清工商業發展,最終必然導致產生改革陳腐的政治與法律制度,以使之與工商業的發展相適應的呼聲,要求確立民商主體的平等身份,確立對工商業的重點保護。

晚清政府在洋務運動期間是怎麼解決與外國的法律差異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