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政府在洋务运动期间是怎么解决与外国的法律差异的?

当时存在有大量国外企业进驻的情况,晚清政府在洋务运动期间是怎么解决与外国的法律差异的?

首先,提问是洋务运动时期,也即19世纪六十年代到《马关条约》签订时期,“马约”的签订代表洋务运动时期的失败。这一时期,其实并非是法律间的冲突,而是西方殖民者以“法律”为名故意侵夺中国利益,蔑视中国法律的行为。中国在这一时期一直以“妥协”换“苟安”。法律问题根本制衡不了强国与弱国之间的利益。

晚清政府在洋务运动期间是怎么解决与外国的法律差异的?

其次,这一时期最著名的冲突就是“教案”问题。“传教士”和教民在其背后的帝国主义国家的国家实力地支持下,与中国传统宗教、百姓发生的殖民与反殖民的冲突。

最后,我具体阐述一下这一问题:即中国法律的管辖权与“治外法权”的冲突,西方将“治外法权”涵盖范围扩大

晚清政府在洋务运动期间是怎么解决与外国的法律差异的?

(1)在对待外国人问题上,清朝法律承袭唐朝法律

在中国法律上,清朝是沿袭唐朝的法律的,这点和“治外法权”冲突并不严重。例如法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也就是同一国家的外国人间的冲突,以外国法律风俗处理。“异类相犯者,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也就是不同国家的外国人间的冲突,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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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前者符合“治外法权”的本质,后者则与“治外法权”相冲突。但是,晚清时期的中国比较弱,清廷又因为惧怕外事引发汉民族反抗,所以一直对外妥协。在实际执行中,同样是按照“治外法权”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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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西方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来对待中国和中国人,就不会有“教案”了,他们无非是以“法律”为名扩大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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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西方特别是英法美俄四国在“教案”问题上,将“治外法权”的涵盖面扩大。在中国的“教民”在“马约”签订之前,绝大部分都是中国百姓,按道理都要用中国法律。然而,“传教士”的治外法权更被“传教士”引申为“教民”,“传教士”肆意袒护“教民”甚至枪击、枪杀地方官,中国少有反抗,外国侵略者就会为之“拔刀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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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同时,“教民”是什么样的人呀?我们不能否认“教民”中有些是社会精英,但随着“教民”人数的扩大,各类人士纷纷进入,那么,许多都是“本系中山狼,得志便猖狂”的人性,甚至有些“教民”本身就是地痞流氓、违法犯罪分子。他们介入之后,问题就复杂了。顺口溜是对“教民”的最真实的反馈“未入教,尚如鼠;既入教,便如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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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传教士以“教民也有治外法权”的理由对这些人的袒护,自然会引发中国地方政府与老百姓与“传教士”的冲突,进而引发国际问题。进而,清政府害怕袒护“传教士”,久而久之,中国的法律体系又向西方的刺刀妥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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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制变革的契机是1901年的慈禧太后的变法上谕,但慈禧太后从严酷镇压维新变法转而重新拾起维新派的变法大旗,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义和团运动所引发的深刻的政治危机、维新变法的思想大潮中孕育而生并在社会上广泛流传的法制变革思潮及列强各国基于自身利益所形成的外部推动等原因外,清末迅速发展壮大的近代资本主义工商业是其物质动因。因为马克思主义认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晚清政府在洋务运动期间是怎么解决与外国的法律差异的?

洋务运动在中国大地上兴办了一批近代军事工业和民用工商企业,实现了由单纯购买洋枪、洋炮到引进西方先进技术,培养自己的技术人员,设厂仿造的转变,由非商品生产到商品生产的转变。洋务运动催生的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在19世纪后期得到了迅速发展,商品流通、交换不断扩大,已达到了相当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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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7年,张之洞在奏折中不无兴奋地说:“数年以来,江浙、湖北等省陆续添设纺纱、巢丝、烘茧各厂约三十家。此外机造之货,沪、苏、江宁等处有购机制造洋酒、洋蜡、火柴、碾米、自来火者。江西亦有用西法养蚕缫丝之请。陕西现已集股开设纺纱局。四川已购机创设煤油,并议立洋蜡公司。山西亦集股兴办煤铁,开设商务公司。至于广东海邦,十捻一千即有土丝洋纸等机器制造之货,似此各省气象日新,必且愈推愈广”(《张文襄公奏稿》卷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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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晚清政府从自身安危出发,对工商业的发展也充满浓厚兴趣,有“慎重商政、力图振兴之至意”[1](P5312),希望籍此提升国力。这样,朝野上下形成重商思潮,整个社会“工商皆本”观念开始觉醒,重商思潮的兴起反过来又更有力地促进了晚清工商业发展,最终必然导致产生改革陈腐的政治与法律制度,以使之与工商业的发展相适应的呼声,要求确立民商主体的平等身份,确立对工商业的重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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