願世間不再有「藥神」

寫下這個標題,是因為最近又出了一個“藥神”,他叫翟一平。

翟一平是個肝癌患者,他為病友從德國代購抗癌藥PD1,一些肝癌晚期的病友因此延續了生命。7月25號,他被上海警方刑拘,罪名是銷售假藥罪。

與“抗癌藥代購第一人”陸勇不同的是,翟一平是在原售價基礎上加5%賣給了病友,存在一定的差價和牟利。

這種行為看起來不是純粹的“代購”,而是一種“銷售”。如果是這樣,那麼,翟一平的行為顯然是違反了現行有關法律。藥品管理法規定,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視為假藥。根據刑法,生產、銷售假藥構成犯罪的,最低處罰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然而,這個違法行為卻帶來了救治病人的良好效果,翟一平雖然獲了些小利,患者使用該藥後,病情得到有效控制。正是他的違法行為讓處於絕境中的癌症病友看到了希望。因此,有來自廣東、海南等地的病友自發寫了163封求情信,希望能對翟一平“網開一面”。

不可否認,在這一問題上,老百姓的樸素認知與法律的規定是有悖離之處的。在普通民眾的觀念中,能救命的藥,怎麼就成了假藥?真正的假藥是沒有效果,甚至會帶來危害作用的。但法律規定,沒有列入監管部門藥品名錄或沒有經過相關審批的藥,屬於假藥。

這就出現了一個尷尬局面:法律上的假藥卻是一個具有很好療效的真藥。儘管說,法律上的假藥的認定,確實需要專業的視角,但是,產生如此之大的悖離與反差,卻也是值得反思的。

國家的法律規定有其道理,藥品不是普通商品,國家理應對其有更嚴格的監管要求。更重要的是,國家還要維護藥品管理與專利保護的良好秩序。我國專利法規定,藥品專利保護期內,醫藥公司不得生產相關“仿製藥”。對專利權人強化保護的初衷是促進我國藥品的創新與有序發展。

有學者指出,過於嚴格地保護專利和知識產權,可能阻礙科技成果的分享,成為獲取暴利的手段。

但是,使用這些藥品的是一群“生活在懸崖邊上的人”。他們之所以請“藥神”們代購抗癌藥,完全是因為缺乏購買的正常渠道。如果缺失有效藥物,他們就會有生命危險,這是眾多癌症患者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困境。這是一個生存權的問題。

應該說,這樣的兩難困境並不是這些癌症患者本身所造成,而是整體的法律制度之中存在著某些不協調、不合理之處的結果,甚至可以說是法律不健全的體現,這樣,他們的行為也就缺乏道義譴責的基礎。

這裡凸顯出了我國有關假藥規定的一個缺陷,即採用法定犯與自然犯一體化規定的模式。例如,沒有進口批文的藥品是假藥,危害患者生命健康的也是假藥,兩者規定在同一個法條中,但保護法益的重心卻不一樣,前者保護的是藥品管理秩序,後者保護的是公民的身體與生命。如果採用同樣的處理模式,必然導致量刑的不公正。在刑法上,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但對兩類假藥卻不做區分,在將來修訂法律可以加以調整。

對被刑拘的翟一平,在司法上該如何處置?關鍵是在法律與人情、嚴格司法與生存倫理之間找到恰當的平衡點。一些法律界人士提出了很好的建議,綜述如下:

一是適用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根據2014年9月兩高印發的《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翟一平的代購行為符合這一規定。

二是考慮翟一平代購行為的購買性質以及所收費用的居間性質。銷售假藥罪只規制賣方行為,買方行為及買方行為的幫助行為均不是銷售假藥罪規範的對象。因此,不能將買方行為的幫助行為作為銷售行為的共同犯罪加以處斷,否則必然違背構成要件的規制機能。站在買方立場,存在差價的代購行為不一定是銷售行為,還有可能是購買行為的幫助行為,比如幫助代購藥品,需要打通環節,疏通渠道,收取一定的居間費用。

三是考慮翟一平代購行為無社會危害性。具備一定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徵。翟一平為病友代購抗癌藥,儘管獲取了一定經濟利益,但並沒有給病友造成明顯的損害,也沒有乘人之危和謀取暴利,病友獲得了相對便宜的抗癌藥,並且病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沒有吃出問題或者延誤病情的情況發生。所以,這一行為不僅沒有危害社會,可能對社會還是有益的。

四是考慮法律精神與社會情感。雖然翟一平代購的藥品按照藥品管理法規定被認定為假藥,但是藥品管理法第1條也開宗明義確定了該法的根本原則是為了維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用藥的合法權益。當一個人在國內的醫藥體系內無法得到有效救治時,公民有權以私力維護自己的健康權。這符合法律的精神,也貼合社會大眾的生活情感。在關乎救死扶傷、人命關天的進口藥代購案件中,執行法律要充分權衡可能會帶來的現實影響和社會後果。既要保持法律的剛性,也不要忽視了人性和人的道德情感。

綜上,有沅江市檢察院“陸勇案”的先例,有大眾輿論的鋪墊,對翟一平案的妥當處置,應該充滿信心。

前有陸勇案,後有郭橋案,現在又來了翟一平案,以後會不會再出個什麼案件亦未可知。也許有一天這些遊走於法律邊緣的“藥神”會銷聲匿跡,因為到那時,我們有了完善的醫藥制度,能夠快捷無礙地用到對症的良藥,也就沒有“藥神”們什麼事兒了。

願世間不再有“藥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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