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抵押他人車輛 男子盜竊獲刑一年半

私自抵押他人车辆 男子盗窃获刑一年半

文 | 張迪娜

來源 | 石阡檢察

近日,由石阡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楊某盜竊案,石阡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楊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私自抵押他人车辆 男子盗窃获刑一年半

基本案情:被告人楊某系石阡縣某公司工作人員,因無錢償還個人債務,遂於將公司老闆任某一輛小汽車盜走。次日,以人民幣1500元的價格將該車抵押給某寄賣行。經認定,被盜車輛價值人民幣14000元。

經審查發現,楊某曾因盜竊他人財物,被貴陽市雲巖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次犯罪,是累犯。我院遂向石阡縣人民法院提出從重處罰的量刑建議。石阡縣人民法院審理後採納了該建議,遂作出以上判決。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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