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實務:混合銷售中的「一項銷售行爲」 如何把握

一項銷售行為,就是一項銷售行為。這個問題很簡單,稅務上的事,越簡單越不好辦。

要想把這個業務拆成兩個銷售行為,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成立一個分公司,分公司銷售貨物,總公司進行安裝,這樣就行了。

因為此時業務是由兩個增值稅納稅主體實施的,所以在增值稅上就肯定無法理解為“一項銷售行為”,自然就可以分別納稅了。

分別納稅後,再適用“甲供設備下的安裝”,那麼其中的安裝服務,自然也就可以簡易計稅了。

這樣處理,一點風險沒有。

但是,如果銷售已經發生了,或者有其它原因,導致不能設立分公司來處理,就由總公司一家人完成這個銷售帶安裝的業務,又怎麼辦呢?

這就是“籌劃”。所以,籌劃不一定很高大上,動輒節稅5千萬,把稅務人員當稻草人伺候,那是忽悠你的騙子。

籌劃是一種思想,隨處都是籌劃。通過“籌劃”,把一項銷售行為,變成兩項銷售行為。

最粗暴的辦法,就是籤兩份合同,一份銷售,一份安裝,分別確定對應的金額。這樣,就變成兩項銷售行為了。

兩個合同就能證明是兩項銷售行為?不,企業實際上不需要證明這些。

反而是未來稅務稽查人員,如果想搞你們公司的話,他的任務就是:就算兩個合同,也能證明是一項銷售行為。誰主張,誰舉證。

他們可以從業務實際上去分析,發現實際上這依然是一項銷售行為——銷售貨物帶安裝,只不過合同分開簽了而已。那麼,依然是一項銷售行為,必須全額按銷售計稅,稅率16%!

這自然就會產生納稅錯誤的風險了。

所以,合同必須要簽好!

這類籌劃標準就是,形式要做得像真的一樣。

兩項銷售行為與一項銷售行為的區別,就是兩個業務間相互獨立、沒有關係,所以,合同必須要對兩個業務間的關係進行約定:約定為“沒有關係”。

這實際上是籌劃的一個技巧:對權力、義務、責任的合同約定。

比如,通過銷售合同與安裝合同的相關條款,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如果銷售商品出現質量問題,不影響安裝的合同履行;安裝的質量問題,不影響銷售商品合同的履行。

這個意思就是:比如業務做完後,商品有質量問題要退貨退款,退貨也只能退銷售款,不能因此導致安裝也直接退款。這樣,這個業務就真的變成了兩項銷售行為。

雖然合同具體條款的約定多種多樣,要與業務實際相結合,但思想是統一的。

未來,稽查主張這是“一項銷售行為”時,企業才能用合同進行反擊:

“請看清楚約定,如果某個業務違約,並不影響另一個違約,怎麼能夠認為是一項銷售行為呢?法律後果都不一樣,兩業務完全是獨立的。”

稽查的目的是證明“一項銷售行為”,所以,你能舉出一個反例,它的認定就被推翻了——用我們處理稽查爭議時的行話表述,就是:事實認定不清、證據錯誤,所以稽查結論應撤銷。

當然,如果稽查查出你籤的是陰陽合同,並且把陰的合同搞到手了,上面條款得出的結論是,銷售商品帶安裝是一個整體,哪一點出問題都導致整個業務違約,那麼,也就可以反擊你了。

這就稽查中的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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