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一科長貪汙受賄近55萬獲刑,最小受賄金額440元


彭州一科長貪汙受賄近55萬獲刑,最小受賄金額440元

(庭審現場)

川報觀察記者 劉春華

近日,彭州法院審結彭州市監委偵辦的一起衛生醫療系統貪汙、受賄一案。

曾任彭州市某醫療衛生單位總務科科長的被告人王某貪汙、受賄一案公開開庭後,法院依法判決其犯貪汙罪、受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8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對扣押在案的王某退繳的贓款25.5萬依法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尚未退繳的贓款29.15萬元繼續追繳並上繳國庫,依法沒收扣押在案的手機一部並上繳國庫。

20餘名彭州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部分鄉鎮、社區幹部旁聽庭審。

公訴機關指控王某貪汙受賄共計123筆,金額近55萬元。

法院立案審查後發現,王某受賄貪汙總筆數多、單筆金額小,其中最小受賄金額只有440元,審理難度較大。

為此,合議庭召開庭前會議,重點組織控辯雙方核實王某的每一筆犯罪金額,尤其是對有疑問的犯罪金額反覆查驗核實。

庭審中,法院組織控辯雙方有序、充分發表意見,對爭議事實進行了重點查證。

最終法院審理查明,王某在任彭州市某醫療衛生單位的總務科科長期間,利用手中報賬的權力,於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間,多次要求網店供貨商、實體店供貨商、工程承建商通過虛增商品單價、虛增工程量等方式虛開發票,並在其經手後勤物資報賬的過程中,使用上述虛開的發票進行報銷,非法佔有公共財物40.7萬餘元。

同時,王某還利用自己的職務影響,以返利形式收受上述供貨商等賄賂10.3萬餘元,並主動索賄3.6萬餘元。

王某本以為每次微小的腐敗行為不會為人所知,誰知越滑越遠,最終走向犯罪的深淵,深陷圇圄。

法院在認定王某犯罪事實的基礎上,綜合考慮王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真誠悔罪、積極退繳全部受賄款和部分貪汙款等因素,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王某當庭表示願意接受法律的懲戒,並繼續退繳剩餘贓款。

旁聽人員紛紛表示:“這起案件具有很強的警示意義,教育大家決不能濫用手中的權力,更不能以權謀私、以權謀利。”

該案也為所有公職人員再次敲響了警鐘:伸手必被捉,再微小的腐敗最終也難逃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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