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强行要求打工的法定代表人做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这合理吗?

龙行天下41961721


法律上也站不脚,明显不合理,这样做的银行其实也不是很多的。


1、非股东做法人代表,法律上是允许的,也是合法的。看了几个回答说打工者,不可以做法人代表,说是违法的,这种观念是错误的,这一点,可以去查查《公司法》,非股东做法人代表,是普通存在的,很多公司的子公司、孙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公司股东之外的个人出任,国企更不用说了。


2、企业申请贷款,银行尽职调查,主要看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资信,如果法人代表就是大股东,就不用说了。如果法人代表不是股东,或是很小的股东,银行都是要求提供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资料,查其信用、个人资产及债务状况,综合评定大股东及企业资信后才能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3、如果企业是法人代表是打工的,不是股东,银行也会查询其信用,但很少要求担保,实际无法律依据

A,企业不属于他,他也是可以拒绝的。

B,当然他与自己的老板有交易或有协商,就另当别论

C,银行为规避风险,可以要求个人对企业贷款进行反担保,实际是要求担保人名下有资产,没有资产的个人担保人不般没什么用,银行也不要。

D,私人企业申请贷款,银行对风险把控相当严,一般都要求有房产等担保物。非股东的个人担保人,实际上也是要求其信用、个人资产及债务状况好,名下有资产。银行也不傻,空壳担保人没什么意义,反而会让银行起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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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谷主


大致合理。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首先弄清楚以下三个关键点:第一,为何一个普通打工的人会成为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如果企业出问题了,是不是也要让这个打工的,即公司的非实际控制人来承担相应责任;第三,银行为何强行要求法定代表人做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接下来我们便从以上三个关键点来分析这个问题。

首先,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让非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负债过多,信用额度不足,但为了能获取更多贷款,需要另外信用额度比较高的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来进行贷款;二,公司本来就是皮包公司,其根本价值只在于过账、骗贷等,那么显然,实际控制人也不会很愿意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三,实际控制人由于自身身份关系,不便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其次,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企业内部是属于雇员,而在对外时,两者是代表与被代表关系,所以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实际控制人,但是如果公司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法定代表人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企业债务问题上,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只是代表企业去行使权利,如果最后出现问题应该是由法人来承担,并不是法定代表人无限承担。

最后,对银行而言,要求法定代表人做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是为了简化审核流程,同时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实际上提高了标准,将很多不良企业也拒之门外,有利于控制坏账,但是客观上,则把法定代表人置于一个非常不利的位置。

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非实际控制人的法定代表人就是背锅的,当他同意这个差使时,就应该考虑到相应的风险,如果不是被骗,那么就应该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那里得到一定的好处,作为承担风险的补偿。


盘和林看经济


所以,看吧,这就是现在我国警戒的一个现象,也不知道是不是我国特有的。那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竟然跟公司一点儿关系都没得,或者说,仅仅只是个打工仔。而实际控制人却躲在幕后。赚了钱是他的,赔了,找公司。说句不好听的,公司,不就是个工商登记意义上的存在吗?我就见过不少公司,办公场所租的,机器设备租的,公司看着红火,实际啥都没有。一旦亏了钱,出借人只能自认倒霉。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不是说银行不给你借款,问题是,借了找谁要??找公司?公司没财产啊,找法定代表人,可能他只是个门卫?保安?司机?找实际控制人?凭什么,人家又没跟你借钱。

所以,长期这样搞,最终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夜子辰105472872


尚德当年碰到亏损巨大,无法维持的时候,向无锡市政府求助,市政府同意向银行担保放几十亿贷款,但要法人代表施正荣以个人身家共同担保,施想了一夜,没同意,尚德宣布破产。所以,银行但凡能找到抵押物的,绝对没有可能让个人无限责任担保的,你讲的这情况是贷款人已无抵押物,那银行这样的要求有什么问题?


工程咨询男


这是我国目前银行业中经常碰到的一种情况,很多打工者因受老板的隐瞒或者欺骗导致最终摊上官司,一辈子债务的偿还中。

为什么民营企业要找打工者做法定代表人?

就我做审查这么多年以来,遇到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隐瞒关联,多头授信贷款


一般银行对于每个关联集团的授信(简单理解为贷款)额度是有一个限额的,如果这个集团的多家企业均已有授信,且金额较大,为了控制风险,银行一般不会再增贷。

因此一些民营企业的老板就成立(或者变更)把部分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挂到员工的名下,这样表面上这些企业就与原先的集团没有任何关联关系了,这时候再以这些打工者挂名的企业去银行融资,即有机会新增融资。

2、上市企业为节减手续,设立体外企业

因为上市企业的融资都要出具董事会决议,而且还必须披露相关信息等,各类程序较多,因此部分上市企业会设立一些由打工者挂名的企业(不纳入上市企业的关联体中,所以叫做体外企业),这样融资较为便捷,一般这类体外企业的融资,都会由上市主体进行暗保,风险较小。

3、骗贷

个人民营企业的老板,之所以让打工者挂名任职法定代表人,这是为了自身免去签订担保合同,为骗贷最好准备,后续的责任由签订担保合同打工者承担。

为什么打工者会愿意签?

就我接触到的打工者之所以愿意挂名法定代表人一般两个因素:1、虚荣心,挂名法人或出资人后可以到处炫耀;2、老板给予增加工资提高待遇。

之所以愿意签名,也是两个因素:1、老板忽悠说没事,安全,一直都这样做,然后拿出很多似乎很有道理的理由;2、给钱,老板直接给钱,比如三万、五万,很多人忍不住,就签了。

是否要签?

企业在银行融资,除非是国有企业及大型强势地位的民企,否则所有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都必须要签订个人连带担保合同,因此银行要求你签订并没有任何过错。

那是否可以签呢?看两点:一、老板是否作为实际控制人也签名了(无论是明保还是暗保);二、主体企业是否提供保证(无论明保还是暗保);如果这两者都有,那么最少老板并非想骗贷,后续即使企业发生不良贷款,你的责任也轻一点。

总结

其实,由于表面的法定代表人及出资者均可以变更,银行也无从得知到底谁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但是银行做贷前调查时,肯定会与你有所接触,如果你是个打工者只是挂名而已,又不想签订担保合同,你可以直接和银行说,谁才是实际控制人。对于挂名的法定代表人,部分银行是可以无需签名,而只由实际控制人签订。


鲤行者


1.私营企业贷款如果不需要法人抑或股东或者实控人担保,银行(债主)分分钟被骗到裤衩都没有,就是在目前担保的前提下骗保的都这么多。

2.题主说的法人是打工的,现在社会没笨人,能当能贷款企业的法人代表并不是无偿的,要么是高水平高薪。要么就是挂名。

3.2000年本地有个企业,生死存亡之际,找了实控人表弟做法人代表。一次性给了200万,然后年薪50万, 然后大肆贷款(银行和高利贷),后来企业救活了。。。那法人代表也卸任了,不过现在年薪不低于100万,毕竟帮实控人做好了被银行告被高利贷砍死的准备。。。

4.现在某些高危行业都是高薪请人做法人代表。耄耋老人或癌症患者或非常缺钱的。

5.谁家缺法人代表可以找我来。。。。。。


老张不老


挺合理的啊。

银行又不知道法定代表人是打工仔还是老板家亲戚,反正让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就对了,如果一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都不敢给自己的企业提供担保,那就说明企业肯定有问题,银行贷款有风险。

如果法定代表人愿意提供担保,那就有两种可能,第一这个企业没问题,第二这个企业有问题并且这个法定代表人脑袋也有问题。

对银行来说,要求法定代表人提供担保至少能规避掉一半可能的风险,所需要只是多费一张签字的纸而已,成本小收益大,所以这是非常合理的风控措施。

至于对于打工者来说合不合理,那就看这位打工者是不是真的脑袋有问题了。当年我老板也是让我当一个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还没提到担保的事呢,我二话没说直接辞职走人了,忽悠一个学法律出身的,哪有那么容易的。


三只脚的大大乌鸦


这个问题应该分开看,

第一个问题:法人代表是打工的;

第二个问题:法人代表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问题一,毫无疑问,打工仔不能做法人代表,如果一个打工的做了法人代表,那只能说明公司是皮包公司,公司贷款有恶意骗贷的嫌疑,作为法人代表的打工仔承担责任也是活该,这交的属于智商税,谁让你傻里傻气的跑去给别人当法人代表。

问题二,我觉得不合理,如果企业贷款,法人代表和主要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用注册资金出资额以外的个人资产为企业经营做担保,那有限责任公司这一企业的组织形式存在有什么意义?那国家以有限责任公司的高税率对实际为“无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征税是不是也不合理?如果以上两个问题不合理、无意义,那么企业都注册成个体户就合适了吗?


胖宝宝吃不饱


这个问题要分拆开来看。

首先,一般情况下,打工者出任法人代表是非法行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由董事长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因此,如果不是股东,是不可能成为公司的法人代表的。打工者一般理解为公司聘用的工作人员,不持有公司股份。

其次,委托持股的情况。也就是存在名义持股人和实际持股人。实际持股人将股份登记在名义持股人名下。这在法律上并不禁止。因此,如果打工者成为名义持股人,那么他是有可能成为公司名义上的法人代表。大部分情况下,董事长都是由占公司股份最多的人出任的。所以打工者背后的应当是实际控制人。在委托持股的情况下,法律责任变得非常复杂。打工者并不能凭借自己只是代人持股,而规避所有的法律责任。

再次,银行在贷款过程当中要求公司法人代表以个人财产作为公司贷款的担保,是为了降低贷款风险的合理行为,完全合法。打工者如果和银行签订担保合同。这种合同是合理合法,完全有效的。发生债务清偿纠纷的时候,法院会支持银行。

最后,讲了这么多拗口的话,其实通俗的讲就这么几句话。第一,不要随便去做名义持股人,更不要去做名义法人代表。第二,在贷款之前就要向银行告知名义持股状况,这是打工者自保的最主要办法。第三,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和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是两回事。打工者应当避免将公司事务和个人事务混淆。第四,幕后的老板可能会用一些蝇头小利诱惑打工者,这个时候一定要当心,不要上当。最后的最后,幕后老板做这样的事情,表明公司已经没有盈利能力,老板准备利用贷款的方式套现走人。打工的人也完全没有必要留在这样一艘快要沉的船上,尽快辞职是最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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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规定,代表法人行驶职权的负责人,因此法定代表人既有法人行为也可以有个人行为,

企业向银行贷款,用于公司经营,法定代表人出于职务,对公司借贷行为进行确认,有限责任公司只是以公司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行为仅具有确认效力,法定代表人本人并不承担还款责任,一旦到期出现债务违约,银行仅有权要求公司在自身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不能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

而实际操作中,银行出于谨慎和稳妥,也会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担保责任,不过这样借款程序会改成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或者公司名义借款,法定代表人另外签署担保手续,一旦到期无法还款,法院会判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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