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對妨害執行或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當事人或其他人 根據不同情形採取拘傳、罰款、限制出境(或邊控)、媒體曝光、拘留,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或其他有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的;
二、被執行人拒不申報財產或申報財產不實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或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或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款項;
四、與案外人惡意串通轉移財產;或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生效法律文書無法執行的;
五、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封條的;
六、偽造、隱藏、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七、指使、賄買、脅迫他人對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作偽證的;
八、妨礙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九、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執行人員執行公務的;
十、鬨鬧、衝擊執行現場的;
十一、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十二、毀損、搶奪案件材料、執行車輛或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
十三、有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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