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和投資:告別繁瑣的簽約流程,私募基金迎來電子簽約時代

清和投資:告別繁瑣的簽約流程,私募基金迎來電子簽約時代

今年8月中旬,首單電子簽約的私募基金產品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上線當日,即有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及託管人完成簽約。繼首例之後,目前國內多傢俬募基金已經開始嘗試電子合同進行簽約,預示著私募基金將正式進入電子簽約時代。

生活中,電子簽約數見不鮮,小到淘寶購物,大到千萬投資,電子簽約逐漸在工作和生活中普及。那麼,什麼是電子合同呢?電子合同效力如何?電子合同能否享有同紙質合同一樣的法律效力?下面讓我們共同來了解一下。

一、電子合同的定義

關於電子合同定義,目前我國法律沒有作出明確定義,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以及世界各國《電子交易法》的相關定義,電子合同(又稱電子商務合同),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二、電子合同的優勢

此外,金融市場中,從線下籤約轉線上簽約,主要有以下優勢:

1、提高效率:同電子合同相比,紙質合同需要進行登記、鑑定、比對、排序、統計、入庫和利用等,回收管理困難的問題也日益明顯。而電子簽約中,投資人不用來公司就可以直接在線簽署,縮短了簽約週期;

2、節約成本:線下籤約所產生的紙張成本、快遞成本、管理成本都將省去;

3、節省空間:紙質合同存檔要佔據辦公空間,而電子合同直接在線流轉,佔用的是雲空間,存儲調用更為方便;

4、加強合規:傳統合同交易中,銷售人員可能在私下向投資者承諾收益率,紙質合同易篡改,“陰陽合同”、“蘿蔔章”層出不窮,而電子合同簽署完成之後可以存儲到權威第三方機構,一旦完成就無法修改,證明力更強。當出現司法糾紛時,可以快速舉證,增強了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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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子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由此可見,合同法已經將“數據電文”納入合同的法定形式,明確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四、電子簽名

合同形式滿足了,那有什麼可以代替傳統合同中的當事人“簽字畫押”呢?合同的成立與生效需要的當事人簽字、蓋章,而在電子合同中則被另一種新的方式代替,即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並非親筆簽名的數字圖像化,即不是對親筆簽名掃描後經過複製粘貼在電子合同中的,它與親筆簽名沒有形式上的聯繫,只不過使用的目的或功能相同而已。

2004年《電子簽名法》頒佈,經歷了十幾年的市場教育和產品推廣,電子合同已經逐步被大部分行業所接受。尤其是2013年互聯網金融的大爆發,給電子簽名的發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市場契機。比如在京東、淘寶等交易活動中,只要買方用第三方支付方式支付完畢,用戶的銀行卡、支付寶、財付通等電子合同形成,此時的電子章、電子簽名則成為電子合同成立的依據。當雙方確認並付款,電子合同生效。當然,在電子合同成立前,賣家應盡到合理的提醒義務,如各網商在註冊、下單以及支付提醒消費者閱讀相關條款,如果不同意則不能進入下一步,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1、定義:

我國《電子簽名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第3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14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這些都可視作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來源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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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類:

實現電子簽名的技術手段有很多種,目前比較成熟的、世界先進國家普遍使用的電子簽名技術是數字簽名技術。因此,目前電子簽名法中提到的簽名,一般指的就是數字簽名。所謂數字簽名就是通過某種密碼運算生成一系列符號及代碼組成電子密碼進行簽名來代替手寫簽名或印章。對於這種電子式的簽名還可進行技術驗證,其驗證的準確度是一般手寫簽名和圖章的驗證而無法比擬的。數字簽名是目前電子商務、電子政務中應用最普遍、技術最成熟、可操作性最強的一種電子簽名方法 。

嚴格地說,電子簽名與數字簽名並非同一個概念,不能將二者混為一談。電子簽名是應技術中立性原則在法律上提出的一般性概念,它包括在電子通訊環境下替代親筆簽名的各種簽名方式 (包括電子化簽名、生理特徵簽名等),運用非對稱密鑰加密方法的數字簽名只是其中的一種。由於各國立法立場的不同,有的國家廣泛承認各種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 ,有的則只承認數字簽名的法律效力。一般而言 ,目前法律上所規定的可靠電子簽名,指的就是數字簽名。

3、電子簽名的限制:

我國《電子簽名法》以概括式的授權與列舉式的排除相結合的方式對適用範圍作了明確規定。

首先,根據《電子簽名法》第 3條第3款的規定,電子簽名、數據電文不適用於下列文書:(1) 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係的;(2)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3) 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這些被排除的情形是法定的,不能由交易者任意更改。不過它並不是一成不變的,有權機關可根據情況的變化予以調整。隨著科技和電子貿易方式的發展和普及,這種限制會逐漸縮小 ,但這將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經歷十幾年的發展,電子簽名改變了常有的簽約觀念,攻克了很多行業限制,也多方面獲得了法律的認可和提倡,目前除了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係,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涉及公用事業等文書不能使用電子簽名,其他領域都已經向電子簽名開放。

總 結

如今電子簽約的日益普及可見一斑,且幾乎都可以做到滿足《電子簽名法》對於可靠電子簽名的要求。相信不久的將來,電子簽約將迎來更為光明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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