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中介與我簽訂的合同合法嗎?

案例:

本來打算買二手房。然後通過當地一家中介公司的推薦看了幾家。因為首付太高的原因。所以又想考慮新盤。在中介公司熱情的帶領下看了三個新盤。第一個第二個是售樓部給中介抽成的。中介公司可以通過渠道給房價百分之十的優惠。但要給第三方五萬塊錢。後來就去看了第三個新盤。那個新盤是不管自己去看還是中介去看。價格都是一樣的。但中介方要收我房價百分之一的費用。還簽了合同。我想請問下中介房在除了帶我看房以外。沒有給我爭取到任何優惠以及利益的情況下,這本來打算買二手房。然後通過當地一家中介公司的推薦看了幾家。因為首付太高的原因。所以又想考慮新盤。在中介公司熱情的帶領下看了三個新盤。第一個第二個是售樓部給中介抽成的。中介公司可以通過渠道給房價百分之十的優惠。但要給第三方五萬塊錢。後來就去看了第三個新盤。那個新盤是不管自己去看還是中介去看。價格都是一樣的。但中介方要收我房價百分之一的費用。還簽了合同。我想請問下中介房在除了帶我看房以外。沒有給我爭取到任何優惠以及利益的情況下,這樣收費合理嗎,中介方跟我簽訂的合同合法嗎?樣收費合理嗎,中介方跟我簽訂的合同合法嗎?

購房中介與我簽訂的合同合法嗎?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第四百二十七條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根據以上規定,中介公司為你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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