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道法自然!

老子:道法自然!

老子像

《道德經》主題思想為“道法自然”。

“道法自然”是《道德經》中老子思想的精華。“道”作為《道德經》中最抽象的概念範疇,是天地萬物生成的動力源。“德”是“道”在倫常領域的發展與表現。“道”與“法”在規則、常理層面有相通點,但不同於西方自然法。“法”應效法自然之道,在辨證的反向轉化之中發揮其作用。

哲學上,“道”是天地萬物之始之母,陰陽對立與統一是萬物的本質體現,物極必反是萬物演化的規律。倫理上,老子之道主張純樸、無私、清靜、謙讓、貴柔、守弱、淡泊等因循自然的德性。政治上,老子主張對內無為而治,不生事擾民,對外和平共處,反對戰爭與暴力。這三個層面構成了《道德經》的主題,同時也使得《道德經》一書在結構上經由“物理至哲學至倫理至政治”的邏輯層層遞進,由自然之道進入到倫理之德,最終歸宿於對理想政治的設想與治理之道。也就是從自然秩序中找出通向理想社會秩序的光明正道。 [11]

一、“道”與“德”之內涵界定

1、“道”

老子在《道德經》開篇闡明:“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無,名天地之始;有,名萬物之母。故常無,欲以觀其妙;常有,欲以觀其徼。此兩者同出而異名,同謂之玄。玄之又玄,眾妙之門。”這是老子對於“道”這個概念的總括性的描述:道,非當時社會一般的道, 即人倫、常理之道,也非當時時人所能命名之道。“道”在老子那裡已經超越了世俗社會生活,更加接近於自然法則之道,因為天地萬物的始基與母源在於“道”,由道開始,“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由此,老子用“玄之又玄”來描述道的特殊性與深奧性,而其實這個“道”雖然“視之而弗見”、“聽之而弗聞”、“捪之而弗得”,但老子所言之道並不遠人,這裡只是老子用“玄”來強調他所言之道與當時社會所言之道的差異性,並且闡述他所言之道的超然性與根基性。

所以老子在後面的論述中又坦言,“吾言,甚易知也,甚易行也,而人莫之能知也,而莫之能行也。”老子感慨道:“知我者希,則我貴矣。是以聖人被褐而懷玉。”

老子所言之“道”即“有物混成,先天地生。蕭呵,潦呵,獨立而不垓,可以為天地母。吾未知其名,字之曰道。強為之名曰大。”這句話意思是,在天地生成之前,宇宙中就有混沌的物體存在,它幽靜無聲,廣闊無邊,無依無靠又長存不改,它就是化育萬物的慈母。“我”——老子不知道它的名字,就勉強稱它為“道”,命名為“大”。

由此得知,老子所言之道首先具有物質性,是天地萬物生成的原始動力源,並且它的存在獨立而不可丈量,具有無限性。對於“道”這種力量,老子自己是無法給予它確切的描述的,所以他認為,道只是權宜之稱。

道的特性:老子說,“道衝,而用之,有弗盈也。”道體似虛而實,所以體內蘊含用之不竭的物質和能量,但不會因自滿而溢出。老子認為,道體柔而不剛,內部單純,外部樸素無華,且清澈透明,長存於天地之間。所以道無處不在,不管是個人,還是人類社會,包括天地萬物都應該效法道而運行,而道法自然,返璞歸真。這裡的“自然”字面解為自己如此,但是道與自然規律是同一的,也即“國中四大”皆應效法自然無為而無不為的特性,從而保持自身“天長地久”。

老子所處當時西周社會,諸侯各國窮兵黷武,戰亂頻仍,社會之禮儀倫理已無法恢復,所以老子看透人類社會之所以會紛爭不已,都是由於聖人、禮儀、法令、慾望、智慧等有為措施所引起的,正是因為社會看中名利、實力、好勝等榮譽,所以天下才會出現資源有限性的佔有之爭。老子因此提出迴歸自然,順應無為而治、清淨絕智的自然世界的規律,從而才能守弱勝強,達到小國寡民的平靜生活,“民至老死而不相往來。” [11]

2、“德”

“德”是“道”在倫常領域的發展與表現,因此由道進入德是由自然秩序同向社會秩序的一道屏障,即轉而論述人的行為規範。德與法都是規範社會與人的行為的約束力量,但在老子那裡兩者有不同的地位。老子認為,上德的本質與道之德的本質同於一,因此上德源自於“道” 。老子所言之德也不同於常人所言之德。第三十八章載:“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無德。上德無為而無不為,下德為之而有以為;上仁為之而無以為;上義為之而有以為;上禮為之而莫之應,則攘臂而扔之。故失道而後失德,失德而後失仁,失仁而後失義,失義而後失禮。”

老子認為,上德主張無所事事,一切順應自然,帶有明顯的“無為”特徵,可理解為因循自然的行為規範。這種因循自然的德重生命,輕名利,持守清靜,戒除貪慾,息心止行,悟道四達, 自然無為,同時以百姓之心為心,將自身與自然融為一體,最後歸於道。下德由上仁、上義及上禮組成,需要人實際去實行與推廣,帶有明顯的“有為”特徵,注重人為的行為規範。從這裡可以看出,在老子眼裡,孔子推行的仁義理智信只是人為教化的結果,沒有達致真正無為超脫的上德境界,所以貶之為下德。上德的無為境界與法本身需要國家制定、國家干預以及公之於世的特性相違背,所以法律不過是下德的範疇而已。但是下德之中,法律與仁、義、禮又有所不同,老子並沒有把法納入到下德的探討範圍之內,似乎可以得出,老子認為,仁義禮是高於法律的,而法律不過是一種治國之器物。

老子之德與孔子之德有區別,同時也不同於“禮”,但是世俗之法與禮法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從某種程度來講,春秋戰國時期,禮法之間是合為一體的。孔子之德在老子看來是屬於“下德”範疇,是屬於人為規範的領域,而老子認為,上德表現為無為,即不去考慮德與不德的問題, 反而是最大的德。

二、“道法自然”的本體論意義

1、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老子:道法自然!

河上公注:“人當法地安靜柔和也,種之得五穀,掘之得甘泉,勞而不怨也,有功而不制也。天湛泊不動,施而不求報,生長萬物,無所收取。道清靜不言,陰行精氣,萬物自成也。道性自然,無所法也。”王弼注:“法,法則也。人不違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違天,乃得全載;法天也。天不違道,乃得全覆也;法道也。道不違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圓而法圓,於自然無所違也。自然者,無稱之言,窮極之辭也。用智不及無知,而形魄不及精象,精象不及無形,有儀不及無儀,故轉相法也。道順自然,無故資焉;地法於天,人故象焉,所以為主,其一之者,主也。”可見,“法”此處並非法令制度,而作動詞“效法”之意。《道德經》第25節中,老子第一次提到“法”字,據帛書記載,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通俗理解為,道是創造天地萬物的原始之母,因此人要效法地,地效法天,天效法道,道效法自然。“道法自然”並不是把道與自然對立起來,道是終極的、絕對的,沒有“外”,所以“道”就是“自然”。“自然”這一概念在老子的學說中一般有三方面構成,即一是不干預,自由發展,二是不勉強,三是出於天然,不假人工造作者。

由此可以看見,老子所言之道,即因循自然之規律達致“無為而無不為”之境。此處,“法”一詞在句中作為動詞,即效法、因循、遵守之意,而無法則、法律之意。

當然,法“道”也有超越世俗法律之上的自然法則之意,即遵循社會常理、常識、常情,而這些既是“道”的引申義,從而也可作為世俗法律之根基與合理性之評判。

老子認為,“國中有四大”即“道大、天大、地大、君王大”。天、地、王三者都要依循道來成就,他們之間的關係就在於道是根基、母體之所在。而王作為國家的統治者要治理國家,也應遵循老子所言之道,而此道運用到政治治理之中,也即法律、倫理、政策、規則等都應順應道的發展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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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由於古書一般沒有標點與分段,所以後人在加註的時候,囿於不同的學識,從而對此句話產生不同的意義理解。這種劃分是由唐代李約在《道德真經新注》斷句而成,他將“人”改為“王”而銜接上句國中四大之君王大。

李約注:“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是謂“域中四大”。王者“法地”“法天”“法道”之三自然而理天下也。天下得之而安,故謂之“德”。凡言人屬者耳,其義雲“法地地”如地之無私載。“法天天”,如天之無私覆。“法道道”,如道之無私生成而已。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這例也。後之字者謬妄相傳,皆雲“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則域中有五大非四大矣。豈王者只得“法地”,而不得“法天”,“法道”乎?天地無心,而亦可轉相法乎?又況“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之道為天地之父,自然之子,支離決裂,義理疏遠矣。高明也在《帛書老子校注》中認為,李說雖辨,而歷代學者多棄之不用或謂“乃小兒牙牙學語”單詞重疊,非老子之。雖說不詞,但確為古之一說,況且如今尚有信從者。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所言非王者只得“法地”而不得“法天”“法道”,而謂人,地,天皆法於道也。若此句法如四十二章“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此雖謂“三生萬物”不言而喻,生萬物者當為“道”絕不會理解為生萬物者“三”耳。

古棣在《老子校詁》中解釋此四句說:“法地地”,是說以地之所以為地者,為法,地之所以為地,即地無私載;“法天天”,是說以天之所以為天者,為法,天之所以為天,即天無私覆;“法道道”,是說以道之所以為道者,為法。

道之所以為道者的特質,即“道法自然” 。“自然”便是自己如此,即自因、自成、自本、自根,“道法自然”,即道以自己如此,自成、自因為法,而不橫加干預,亦即“無為”。這裡“法”字有法則之意,君王要以大地的無私載、謙卑無爭為法,以天之無私藏為法,以道之自然為法,從而道與自然歸一。

此處之法乃道之法,對道的遵循可以使得天、地、人三界秩序井然,得以理治。高定彝認為,此句表達了古人的系統論的觀點, 宇宙萬物是一個整體,人、天、地、自然等構成了一個有層次、結構、整體的系統,相互聯繫,相互制約。

當然由王到地、天,最後到道、自然,葉海煙認為,這一層層遞進之中也有超越之意在其中,也即“法”可以擴充為“歸向”、“超越”的意蘊,而不止於“依循”、“效仿”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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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法自然”的法哲學意義

1、“道”與“法”的關係

一是老子之道是一種特殊之物,看不見,聽不見,摸不著,人們無法確定其名,以“道”相稱。這種特殊之物有具體與抽象之分,道不僅指“道路”、“路程”、“途經”等,還指代“方法”、“技藝”、“事理”、“規則”、“常理”、“思想體系”等。而特殊之物主要是從具體之道層面而言。如第二十五節,“吾未知其名,字之曰道。強為之名曰大。”

二是精神性範疇之道,主要指老子將道對自然界的作用抽象化,演化為“無為而治”的治國之道。

三是規則或常理層面之道。如第九節,“功遂身退,天之道也” 。

四是方法層面之道。如第五十九節,“是謂深根固柢,長生久視之道也。”

上述四層關於“道”義的闡述中,第三層規則或常理層面之道與法律之法是相通的。法是對常理常識常情的一種規範化,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這種剛性規則得以實施。而作為規則或常理之道更多的是一種自然法層面的東西,或者道之規則為自然規律,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否則將受到自然規律的懲罰。常理之道是社會生活之道,主要體現在人與人、人與社會的關係之中,是一種普遍認同的社會規律或習俗習慣,受到倫常關係的制約。

從這兩個層面來說,道之規則與常理是法形成的環境與基礎,法不過是以正式的形式規範化了的自然規律與常理,因此法與道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法來源於道,且反過來要順應道的運動。 [11]

2、“道法自然”思想異於西方自然法

《老子》中體現的就是中國自然法思想,可以看做是中國道家法律學說的肇始。在中國古代,老子第一個提出“道法自然”的自然法思想觀點。老子的“道法自然”與西方自然法思想在本質上不一樣。西方自然法思想發源於古希臘古羅馬的自由主義和理性主義傳統,正義、善、民主等理念是其基礎,並且作為評價實在法或人定法的應然性依據。而老子的“道法自然”思想立足於萬物的本原,即“道”,試圖通過認知“道”來達到對自然世界和人類社會的終極把握,從而依“道”而生。這種“道”不是自由、理性、民主或正義等理念和評價標準,而是一種“不可名”之特殊物,一種“天長地久”的規律性東西,兼具物質和精神層面,存於天地之間自我循環。

總而言之,老子認為,統治者治理國家貴在“無為”、“無事”等聖人之治,而聖人之治的手段並不是通過制定刑法等國家制度來對老百姓加以規制,聖人以合乎自然、不行強制來推行其統治。而法律制度是治國者統治人民的工具,是統治者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與維持社會秩序建構的國家機器,老子認為這些法律制度以及國家機器的存在都是統治者的有為措施,而這些有為措施又體現了統治者雄心、私慾、智慧等產生爭戰、貧富、盜賊等禍害的緣由的因素,往往滋擾人民按自然之道來生活,所以老子極力反對這些措施與法令制度。因此,從老子“道法自然”思想中可以得出結論,法需要順應“道”與“德”的運動,效法自然之律,在辯證的反向轉化之中發揮其治理作用。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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