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士向公證員陳述購車過程。
株洲新聞網11月15日訊(通訊員 閔芳莉 向伊莎 劉丹妮 記者 羅春嬌)在4S店買的新車居然是輛“二手車”!車輛的第一位買家想提供幫助卻有所顧慮,不是很願意去4S店當面對證。遭遇這樣的囧事,消費者該如何蒐集證據維權呢?
市民李先生於今年1月在株洲某4S店購買了一輛轎車,兩個月後,在昆明工作的李先生估算著,新車差不多到首次保養時間了,隨即前往昆明的4S店進行保養。可令人意外的是,4S店的工作人員通過查詢系統發現,李先生的這輛“新車”早已經過了首保期,且系統顯示保險單上的車主不是李先生。
新購的汽車,怎麼會早就過了首保期?4S店系統內保險單上的車主為什麼是別人的名字?李先生懷疑自己買了輛二手車。
為了瞭解事情的真相,李先生回到株洲,與保險單上登記的劉女士取得了聯繫。原來,劉女士早在去年十月就在4S店購買了該車和車輛保險,當準備提車時,新車被一輛到4S店進行維修的車輛撞上。因車輛受損,劉女士當即拒絕提車。隨後,4S店為劉女士更換了另一輛車,並辦理了相關手續。
通過與劉女士核對車輛發動機號和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李先生確認自己買到了“二手車”。
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李先生想請劉女士到4S店作證。劉女士雖然想幫助李先生,但有所顧慮,所以不是很願意配合李先生去4S店當面對證。
這可如何是好?經朋友介紹,李先生了解到株洲市國信公證處可進行保全證據公證。於是,李先生向國信公證處進行了諮詢。公證員在瞭解基本情況後,建議李先生將現有紙質資料完好保存,在劉女士自願的情況下,請劉女士到公證處以證人證言的保全方式,將她講述的購車情況記錄下來。
劉女士在書寫的證詞上簽名、捺指印。
李先生採納了公證員的建議,同時劉女士也願意辦理公證。辦理公證時,在李先生迴避的前提下,劉女士在公證員的面前陳述了其購車經過,現場書寫了一份《證詞》,並簽名、捺指印。公證員助理對劉女士的陳述、寫《證詞》等全過程進行了攝像,之後,將無編輯、刪減的視頻內容刻錄成DVD光盤。根據李先生的申請,公證處最終為其出具了保全證據公證書,公證書後附上《證詞》和DVD光盤。
4S店將“二手車”以新車的價格賣給李先生的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通過辦理保全證據公證,及時保留證人劉女士的證詞和相關證據。拿到公證書後,李先生將4S店訴至法院,保全證據公證為李先生維權提供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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