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簡稱電動車)
是很多人出行的必備交通工具
但是電動車有很多安全隱患
也是需要我們時刻警醒的
否則可能會付出生命的代價
2016年8月11日,南寧市興寧區一居民樓發生火災,現場燒燬電動自行車8輛、摩托車3輛、自行車1輛及部分生活用品等,過火面積約20平方米,謝某及兒子、女兒一家3口人喪命。
![「以案释法」21岁女生赔了160万!只因一个错误操作……](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而火災卻是改裝電動車在充電時起火所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日前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
21歲女孩詹某作為電動車使用人
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擔責80%
賠償160.97萬元
自建居民樓房東梁某
因未設置必要消防設施
擔責20%,賠償37.24萬元
事件回顧:
改裝車充電起火致一家3人喪命
鄧某一家四口在南寧長堽路四里一自建居民房裡租房居住。2016年8月11日,鄧某像往常一樣早早外出賣貨,妻子謝某帶著一對兒女正在酣睡,悲劇卻在此時悄悄降臨......
發生火災後,當事樓房被警方封鎖。
當日凌晨5時55分,這幢七層的自建居民房發生火災,
進入火災現場的道路比較狹窄,還堆放著很多雜物、車輛,消防車根本無法通行。大火最終持續燃燒了將近一個小時才被控制住。火災現場逃生示意圖。圖片來源:@桂林生活網
事故導致謝某以及一對兒女濃煙中被困死亡,另外燒燬8輛電動車、3輛摩托車、1輛自行車等物品。
當地消防大隊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為一電動自行車電瓶部位處的電氣故障。至此,謝某的丈夫鄧某及謝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火災事故房屋的出租人梁某、起火電動車生產者江蘇某公司、房屋土地權屬人某林場、起火電動車所有人羅某、實際使用人詹某5被告連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辦理喪葬費用支出的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066676元。
一審中各方各有說法
(向上滑動啟閱)
鄧某起訴稱:
1、房東梁某
違規建房並進行出租經營
且該樓房安全存在巨大漏洞
對此次事故有重大過錯
2、房屋土地權屬人某林場
林場在明知梁某違法建造私房時不予阻止
在管理上存在明顯過錯
3、被告羅某、起火電動車的所有人
將車輛交給被告詹某使用
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
4、被告詹某、電動車的實際使用人
違規改裝電動車電瓶導致車輛起火
5、起火電動車生產者江蘇某公司
該公司應就其缺陷產品導致的後果
承擔賠償責任
鄧某考慮各被告過錯責任及賠償能力,主張電動車公司承擔 90%的賠償責任,其餘四被告共擔 10%的賠償責任。
而對於這些指控——
房東梁某表示:
作為房屋出租方有一定責任
但起火原因是電動車電瓶起火
所以不負主要責任
而林場方覺得:
雖然自己是事故房屋佔用土地的權利人
但與本案並無因果關係
不應承擔賠償
詹某的表姐羅某則表示:
因其不是南寧本地人
在購買電動車時便以自己的名義給這輛車上牌
實際購買、使用、管理人都是詹某
自己並沒有對電動車的電瓶進行改裝
自己不該負責
涉案電動車公司表示:
涉案電動車擁有產品合格證
並經南寧市車管所檢測後登記上牌
從購買至火災發生時
已使用近 4 年時間
因此不存在產品缺陷
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故應結合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對侵權結果的原因力大小及過錯程度分析認定各方責任。
由於各方當事人均認可詹某系起火電動車的實際使用人,故在無證據證明該起火電動車的登記所有人羅某對損害結果發生有過錯的情況下,羅某在本案中並無侵權責任。
詹某所使用的電動車電瓶處明顯存在改裝情況。火災起火點經消防大隊調查亦認定為該電動車電瓶部位電氣故障。詹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認識到私自改裝電動車電瓶可能造成的嚴重安全隱患,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較大過錯,對受害人謝某及兒女的死亡後果原因力較強,應負有主要責任,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份額。
房東梁某的出租房屋原用於滅火的兩袋沙子已因停放的電動車數量較多而被移除,房屋窗戶均已安裝防盜網而未預留逃生出口。梁某作為火災事故房屋的出租方,在明知租戶密集、租戶電車數量較多、充電時段多為夜間的情況下,並未就該出租房屋設置必要的消防設施,雖非受害人謝某及兒女死亡後果的唯一原因,但降低了受害人謝某及兒女的逃生可能性,故梁某應對受害人謝某及兒女的死亡後果承擔次要責任,應承擔
20%的賠償責任份額。江蘇某公司作為起火電動車的產品生產者應按無過錯責任原則認定其侵權責任。原告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起火電動車存在產品缺陷,不能僅因電動車起火的事實而要求江蘇某公司承擔產品缺陷責任。
某林場同意梁某使用土地的行為,與本案侵權後果並無直接因果關係,故對於要求某林場在本案中承擔侵權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
梁某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辦理喪葬費用支出的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372435.2元;
詹某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辦理喪葬費用支出的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1609740.8元。
法院二審宣判 :維持原判
謝某的丈夫及父母不服一審判決,向南寧中院提起上訴,對一審判決梁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某林場、羅某不承擔賠償責任無異議。請求改判某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詹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日前南寧中院作出二審宣判,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事故責任應由房東梁某、電動車使用人詹某來承擔,
其中,梁某擔責20%,承擔37餘萬元賠償,
詹某擔責80%,承擔160餘萬元賠償。
至於電動車公司為何不用承擔責任,法官指出,從消防報告中已明確事故原因系電動車改裝引起,電動自行車產品使用手冊已對“嚴禁私自改裝”的內容,進行了重要提醒。因此,法院不能僅因電動車起火,而認定電動車生產廠家承擔產品缺陷責任。
電動車充電應控制8小時內
據央視報道
隨著電動車數量的猛增
全國範圍內由電動車
引發的火災也在不斷上升
僅2011、2012、2013三年間
全國各地消防部門統計的
電動車火災就有799起之多
共造成95人死亡,58人受傷
電動車使用中的安全隱患
不容小覷
所以大家一定
不要忽視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
更不要隨意自行改裝電動自行車!
我們在使用時也應該多加註意:
1、充電時要選擇安全、通風、散熱的環境
儘量不要在房屋內、過道等區域充電
2、不要在晚上充電,電動車充電時間
一般應控制在8小時以內
3、購買電動車時要購買
正規廠家所生產的電動車
4、規範使用停放電動車
避免以後自己牽扯糾紛
閱讀更多 惠州市惠城區法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