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女散花”砸車 車主沒有息事寧人正式起訴

瀋陽吳女士將車停放在樓下,卻被樓上鄰居扔的垃圾砸中,車玻璃被砸碎。因為一時難以查出肇事者,吳女士將樓上兩戶鄰居起訴到法院索要賠償。11月30日,于洪區人民法院公佈,兩戶鄰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扔垃圾,需要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一早上發現車被垃圾袋砸壞

去年11月16日早上,居住在於洪區南陽湖街的吳女士下樓取車,發現停放在樓下的車輛上有袋垃圾,前風擋玻璃被垃圾砸壞了,車前蓋也被砸了一個大坑。吳女士家住在頂樓六樓,家中裝有監控器。吳女士調閱監控器發現,5時26分,樓下鄰居有人從北臥室窗戶往下扔垃圾,但無法確定具體是幾樓鄰居。

吳女士報了警,民警找到樓下鄰居,沒有人承認往樓下扔垃圾。根據調查,二樓和三樓住戶在北窗戶安裝了護欄,一樓住戶沒有高度,所以樓下一至三樓不能造成損害,只有四樓和五樓住戶能夠造成損害後果。對此,四樓五樓住戶均不承認扔垃圾,也不願賠償任何費用。

法院判兩戶鄰居平分修車費

吳女士修車花了650元。隨後,吳女士將四樓五樓鄰居起訴到于洪區人民法院索要賠償3000元。經審,吳女士停車位置的北面和東面均臨街,車位與道路間有鐵柵欄隔開,東面和北面均沒有建築物。另外,可以確定車輛受損就是因為樓上有人往下亂扔垃圾造成的。

法院認為,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四樓五樓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在轎車受損時沒有拋擲垃圾,因此認定可能扔垃圾造成車損的人為四樓五樓鄰居,修車費用應由兩戶平均分擔,即各自分擔325元。

高空拋物造成損害無關住戶可自證清白

新聞延伸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根據這一規定,同一棟樓裡的業主,如果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那麼將共同為損失“買單”。法官表示,高空拋物的取證責任是屬於倒置的,就是應當由住戶在原告沒法確認是具體誰來拋擲的情況下,樓上的住戶有舉證責任。你要證明自己沒有拋物,或者證明房子是空置的。住戶證明自己不在家,可以拿著同一時間段在外旅遊住店或在上班打卡記錄等證據,這些均能證明並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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