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藥”非彼藥,小心保健品-11月27日律師說法

此“药”非彼药,小心保健品-11月27日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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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導讀】

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個種類,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調節人體的機能,適於特定人群食用。保健食品的本質仍是食品,雖有調節人體某種機能的作用,但它不是人類賴以治療疾病的物質,不能治療疾病。雖食用安全,但沒經功能試驗,不允許宣傳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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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的批號是“衛食字”,藥品批號是“藥準字”。保健食品包裝必須註明:名稱、淨含量及固形物含量、配料、功效成分、保健作用、適宜人群、食用方法、日期標示(生產日期及保質期)、儲藏方法、執行標準、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衛生許可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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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登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查詢,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禁止宣傳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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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藥心切誤買保健品

劉女士的女兒從小體弱多病,劉女士為此沒少操心,聽人說一款名為“超強免疫優加”的保健品有助於增強孩子免疫力,預防多種疾病,劉女士就前往某商場花費1000多元,購買了三大盒“超強免疫優加”。產品買回家後,劉女士感覺產品說明上描述的效果過於誇張,為求保險,劉女士登錄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進行查詢。然而在網上輸入所購產品上的產品批號、衛食健字等信息,發現網站上顯示的商品同自己所購商品根本不是同一種。劉女士十分氣憤,拿著買來的商品前來諮詢應當怎麼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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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答

值班律師經耐心查詢後,發現該產品確實如劉女士所說與食藥監局網站所示信息不符,且經同產品標示的生產地藥監局核實,當地並沒有所謂的生產廠家,甚至所標示的廠家所在地址根本不存在,產品系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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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劉女士可以要求商場返還購物款,並支付產品價款十倍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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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市潁泉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師:

安徽松鼎律師事務所 胡世軍

律師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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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

1.保健品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禁止宣傳療效;禁止宣傳改善和增強性功能的作用;廣告上須附有明顯統一的天藍色標誌,其報刊印刷品廣告中的保健食品標誌直徑不得小於1釐米;印刷品廣告須要以工商部門審批內容發佈,不得擅自修改、增加廣告內容,須註明印刷品審批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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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健食品雖有調節人體某種機能的作用,但它不是人類賴以治療疾病的物質,不能治療疾病。患者購買藥品要在專業醫生的指導下到醫院或正規大藥房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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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費者在購買商品過程中,一定要注意產品的生產標誌、標識、日期、產地等信息,通過防偽標識查詢產品真偽,在遇到假冒偽劣商品時,要積極維權,保護自己及他人人身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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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阜陽市潁泉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編 輯:程貫宇

策 劃:楊守清

審 核:王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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