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媽超市偷走一袋麻球,被罰2萬8!

大媽超市購物順走一袋麻球被罰兩萬八,超市防損員建議私了涉嫌敲詐被捕。近日,我院批准逮捕了涉嫌敲詐勒索罪的超市防損員徐某。

大妈超市偷走一袋麻球,被罚2万8!

案情介紹

2018年10月,姜大媽到下城區一家超市購買了一些商品,付款結賬時想圖個小便宜,便渾水摸魚順走一袋麻球。她以為神不知鬼不覺,卻不料剛出超市就被自稱超市防損員的男子徐某攔下,帶到了超市保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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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給姜大媽看了超市監控,問她是不是沒有付麻球的錢,姜大媽看後先是承認但辯解是無心漏付了。經過一番對質,姜大媽還是承認了自己故意順麻球的事實。但是徐某並未罷休,繼續對質。最終,姜大媽承認自己已經不是第一次順走超市商品,多次盜竊超市商品累計價值約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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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徐某給姜大媽兩個選擇,一是將她交給警察處理,通知僱主到派出所領人;二是讓姜大媽根據超市規定,按照被竊財物20倍的價格進行賠償,即要姜大媽賠28000元。姜大媽想到自己是做保姆工作,如果盜竊的是被僱主知道,可能會丟了工作,考慮再三選擇賠償私了。但是姜大媽實在沒有那麼多錢,經商量,最終徐某讓姜大媽支付1萬元就行了。姜大媽到附近銀行取現1萬元交給了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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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路上,姜大媽越想越不對勁,思索再三報了警。接到報案後,民警立即將徐某傳喚到派出所接受調查。徐某到案後承認自己利用姜大媽被抓現行後,擔心被扭送派出所處理以及不想聲張的心理,以報警做威脅,收取姜大媽1萬元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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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涉嫌敲詐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我省定罪量刑標準,敲詐勒索金額達4000元,屬於數額較大,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姜大媽可能構成盜竊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若姜大媽是二年內在超市盜竊三次以上的,屬於“多次盜竊”,涉嫌盜竊罪。此外,根據《刑訴法》第十六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具體是否構成犯罪,還要結合行為情節及危害後果來認定。

超市無權處罰

全國各地商場、超市類似“偷一罰十”的規定沒有法律依據。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處罰只能由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和權限設定。商場和超市是企業,既無權設定處罰項目,也無權對顧客實施處罰,不僅不能罰款,超市工作人員也不能隨意搜查顧客身體。如果有顧客盜竊超市商品,數額較小的可以讓偷竊者購買,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而盜竊數額較大的,應當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案件啟示

一方面,盜竊是一種違法行為,大家要做遵紀守法好公民,千萬不可有貪小便宜之心。另一方面,像徐某一樣的超市保安人員,雖有權利和義務發現超市內的盜竊行為,卻無權做越權和違法的事,否則必將自食惡果。而對於超市管理者來說,應加強對內部員工的普法教育,嚴格超市內部的管理制度,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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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敲詐,

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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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si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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