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丟失,撕毀,複印件能否要回借款?你需要明白幾點情況

張三向李四借款10000元,並且出具借條一張,借款期限到期後張三沒有按期還款。於是李四到張三家討要,雙方談話發生了衝突,張三搶過李四手裡的借條將之撕毀,李四於是報警。後來,李四向法院提起訴訟,可是李四手裡沒有借條原件,只有一張複印件。怎麼辦?補籤一張?可能嗎?不可能。那麼李四在沒有借條原件的情況下,複印件能否作為證據,要求張三還錢呢?

借條丟失,撕毀,複印件能否要回借款?你需要明白幾點情況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複印件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複印件作為定案依據需具備三個條件:首先,複印件證據應有其他輔助證據加以印證。其次,有客觀上不能提供原件的證明。最後,複印件提供人應證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確有原因。

上述案例中,李四稱借款原件被張三撕毀,李四隻要提供當日與其一同去討債的證人證言或現場目擊者證言,以及當日曾打電話報警的情況。經法院核實證人證言和警察處警記錄。這就證明了李四不能提供借條原件有正當理由,李四請求張三的還錢主張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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