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業主群體注意,理論對業主權利的深刻影響

請業主群體注意,理論對業主權利的深刻影響

李雲亮說業主物權(續82)

請業主群體注意,理論對業主權利的深刻影響

物權法獨立評論撰稿人李雲亮提醒業主群體,注意理論對業主權利的深刻影響。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有一位教授,陳華彬博士,在他1994年的博士論文中提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三元論”,其邏輯似是而非,對後來的立法和業主如今的物權負面影響太大!

陳華彬博士“三元論”,是指一個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由如下三種權利合併而成:專有權,共有權,共同管理權。

先不說共同管理權本是共有權衍生的下級權利,邏輯上不應上升與共有權並列。這是一個初級物權常識——共有不能自然衍生出共有人的共同管理權,那還能算是共有權嗎?!陳博士“三元論”提出共有權,共有已經內涵共同管理權,再獨立提出共同管理權,邏輯上同語反覆,俗稱廢話。

最應該注意的是,專有權是一個人獨有的單數主體物權;共有權是多個人共同所有的複數主體物權。

專有權和共有權,一個單數主體,一個複數主體。專有與共有,二者權利主體非數學同類項!陳博士硬將非同類項的這二個權利,捏合給業主一個人獨有,“複合”成一個單數主體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這是一個數學的初級邏輯錯誤!

錯誤的後果是,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以專有為主導,業主的共有權被陳博士理論強制異化,喪失共有的自然本性——共有權利邊界不明,共有團體法律特徵不明——造成業主共有利益缺乏有效的理論解釋,共有物權缺乏有效的制度保護。

迄今為止,被陳博士理論原子化的商品房業主,普遍無法正常組織起來保護業主的共有物權。這與陳博士的錯誤理論直接相關。業主們至今還在混沌的物權世界中轉圈摸索。痛苦不已。

如果業主們各自還在《物業管理條例》中以為很聰明地摸索,那都是開發商從1981年開始設定好範圍,讓你們在一個圈套裡摸索,天昏地暗。全國摸索者不乏法學、社會學、經濟學教授和各種律師。

你們口口聲聲要和開發商講理。

你們摸不到藏在《物權法》“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裡的開發商。你們的命運都被圈在目前《物權法》“第六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裡了。開發商全部躲在《物權法》“第十二章/

第一百四十二條中,得到草深林密的保護。你們如果想要明白這一點,請注意,理論對業主物權的深刻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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