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是否适用不动产“房地一体登记”原则?


“房改房”是否适用不动产“房地一体登记”原则?


基本案情:

案涉房屋系1999年集资所建,2009年办理了房改手续并领取了房屋产权证。由于历史原因,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一直处于分离状态,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土地使用权归被告公司所有(系2001年改制后设立的企业),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后,不动产登记需进行“房地一体登记”,但被告公司拒不配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配合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产权登记。

裁判结果: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享有所有权的案涉房屋通过房改政策已领取产权证,不能因产权证备注为“房改优惠出售”而限制原告的权利。原告要求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对其权利的进一步完善,应予支持。对于被告抗辩的案涉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为其有偿取得,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贯彻“房地一体登记”原则,但因历史遗留问题,为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扰。本案的判决确立了其中一个规则,即“房改房”同样适用不动产“房地一体登记”原则,这与国家公有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相一致,也更符合“房地一体”的物权基本原则。但需要指出的是,案涉房屋是按照成本价购买的,并未支付土地使用权对价,该房屋无论是上市交易或是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都应当在实现后向被告支付相应的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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