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判了!这些案子已如期判决,请来领取判决书!

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期共计判决公告

14个,敬请广大市民关注。

2019年3月8日(第一百十八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126号

陆贤渭(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蒋家村):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恒阳铝材经销部诉被告陆贤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8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陆贤渭支付原告杭州富阳恒阳铝材经销部货款23 3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83元,由被告陆贤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联系人:陆利英

联系电话:0571-5883515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548号

杨来产(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大山脚村):

本院受理原告孙洪灿诉被告杨来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8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来产归还原告孙洪灿借款13 000元。二、被告杨来产支付原告孙洪灿借款13 000元的借款利息,自2017年11月13日至借款付清日止,按月息2%的标准计付。上述一、二款项,被告杨来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孙洪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孙洪灿负担147元,由被告杨来产负担22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联系人:陆利英

联系电话:0571-5883515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6670号

吴生祥(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梅溪村6组14号):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邻家宾馆与被告吴生祥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6670号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生祥支付原告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邻家宾馆住宿费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生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联系人:汪军平

联系电话:0571-5883563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6671号

张成红(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田洋里村5组12号):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邻家宾馆与被告张成红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6671号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成红支付原告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邻家宾馆住宿费13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元,由被告张成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联系人:汪军平

联系电话:0571-5883563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194号

金炳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方家井村煤湾):

原告钱浚杨诉被告金炳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8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金炳炳归还原告钱浚杨借款本金19 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3元(原告预交340元),由被告金炳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联系人:何建胜

联系电话:0571-588397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614号

吴华鸽(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南山村前山):

本院受理原告项永森与被告吴华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华鸽归还原告项永森借款本金46 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以本金46 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5‰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项永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项永森负担50元,被告吴华鸽负担475元。原告项永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吴华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联系人:吴翰佩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6492号

王士炜(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新新村):

本院对原告张志中诉被告王士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6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士炜归还原告张志中借款15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王士炜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联系人:张云花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326号

郑经根(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岑岭村5组):

本院对原告吴进福诉被告郑经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8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经根支付原告吴进福货款21 415元,并支付按21 41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被告郑经根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联系人:张云花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397号

周慧英(杭州市拱墅区拱苑10幢1单元):

本院受理原告钱超男诉被告周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83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超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 800元,减半收取4 400元,保全申请费3 020元,合计7 420元,由原告钱超男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联系人:何建胜

联系电话:0571-588397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837号

喻宝国(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华庭西路88号水云轩8-1号):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赛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喻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8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富阳赛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 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赛梦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联系人:何建胜

联系电话:0571-588397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054号

刘华栋(温州市乐清市芙蓉镇新街)、

李萍芬(温州市乐清市芙蓉镇新街):

本院受理原告万能君与被告刘华栋、李萍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05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华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万能君4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14日起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万能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刘华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联系人:韩辉

联系电话:0571-5883568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龙羊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669号

夏小华(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塔山路):

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小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66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上诉须知及法官提醒等。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夏小华归还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55903.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98元(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1289元),由被告夏小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审判员:潘剑丽

联系电话:0571-5883970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455号

杭州富阳甬信家纺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南津村):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洞桥镇广陵纸箱厂诉被告杭州富阳甬信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杭州富阳甬信家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富阳洞桥镇广陵纸箱厂货款人民币20 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杭州富阳甬信家纺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富阳洞桥镇广陵纸箱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富阳甬信家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联系人:陈琴霞

联系方式:0571-58835653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188号

李华松(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恒昇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恒昇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华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188号判决书:一、被告李华松支付原告浙江恒昇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恒昇纸业有限公司货款764 929.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浙江恒昇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恒昇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 549元,减半收取5 774.5元,由被告李华松负担5 725元,由原告浙江恒昇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恒昇纸业有限公司负担49.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联系人:孙泽南

联系电话:0571-5883518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崇德尚法 缜思笃行

【送达公告】判了!这些案子已如期判决,请来领取判决书!

富阳法院

微信号 : fuyangfayuan

识别上方二维码添加关注!

【送达公告】判了!这些案子已如期判决,请来领取判决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