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的轉換節稅

我們知道,自產人工成本是無法抵扣增值稅的,它構成很大一部分增值額,特別在毛利高的製造業,直接人工是增值稅的籌劃難點。實際工作中,放棄增值稅抵扣接受普票容易,價稅合計計入成本支出扣除企業所得稅,一般的切換就是普票和專票之間的選擇。

但當企業所得稅稅率低於16%(銷售商品增值稅稅率16%,暫不講10%和6%)時,比如: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線寬小於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為15%;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為10%,假定企業均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直接人工能否抵扣增值稅?

如果製造企業初創期生產經營帶來虧損,直接人工計入成本、價稅合計支出計入成本只能侵蝕所有者權益,因此,企業虧損期內“價稅分離”抵扣增值稅更迫切,同時減虧保權益。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加工,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統稱為應稅勞務。顯然,應稅勞務與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中的“應稅服務”內容有別。

修訂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簡稱《條例》)刪去第八條第二款第四項,並增加了一項內容作為第四項:“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新增加的這項有何新突破?新修訂的內容既包括了“勞務”也包括了“服務”。對照《條例》修訂前後內容並結合《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對比分析:

《條例》第八條修訂前內容,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條例》第八條修訂後內容,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二十五條規定,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根據上面對比可知,《條例》修訂前無“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規定。但財稅〔2016〕36號文件卻有“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規定。

《條例》修訂前,如果一個納稅人既有購進境外單位勞務,又有購進境外單位服務,則均需代扣代繳增值稅,但是所購進境外單位服務可憑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所購進境外單位勞務則不能抵扣。

本次《條例》修訂後,從境外單位或個人購買“勞務”也終於可以如同購買“服務”一樣,以代扣代繳稅收繳款憑證註明的增值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遼寧省瀋陽市鐵西區國稅局單位的作者,2017年發佈文章《境外購進“勞務”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了》,全文印證觀點。如果一個企業有境外單位,減少國內用工,增加勞務輸入,代扣繳非居民企業的增值稅即可實現直接人工的抵扣,雖“羊毛出在羊身上”(符合關聯方交易),但完成了從“企業所得稅扣除”稅費切換至“增值稅抵扣”。

案例:某製造業將一個車間生產或研發業務,承包給境外單位關聯單位,合同約定價款全年200萬元,代扣繳增值稅稅率6%、預提企業所得稅稅率10%,暫不計其他稅費。假設本企業所得稅15%,增值稅16%,全年繳納企業所得稅100萬元,增值稅300萬元。

全年引入外勞增值稅代扣繳=200÷1.06%×6%=11萬元,原來國內人員自產和研發直接人工支出,全部扣除了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增加=11×15%=1.65萬元

增值稅減少=11萬元

這樣做的節稅額=11-1.65=9.35萬元

如果該企業當期年度虧損,價稅分離出11萬進項稅額,全部抵扣後成為增值稅的節稅額。從而實現了“外勞”身份的直接人工增值稅抵扣,其他增值稅稅率的舉例理論相同,不在此贅述。本例未考慮對方(關聯方)的實際稅負,僅站在國內企業的立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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