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二十八期】【净网2019】清明期间,介休警方依法查处4起过失引起火灾案

进入春季,风干物燥,导致我市火险火灾隐患急剧增多,防火形势十分严峻,各地林带、林木、林草面临严重威胁。

清明期间,我局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和晋中市公安局党委安排部署对野外用火,焚烧秸秆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相继查处侦办了一批火灾违法案件,惩处了一批违法嫌疑人,确保了全市防火工作的顺利推进。目前,清明期间查处4起在火灾危险场所使用明火案件,行政拘留4人。

现将案情通报如下:

1、2019年4月5日9时许,我市龙凤镇龙凤村村民梁某,在本村毛家坟上坟时点蜡引燃地里杂草,致使半亩左右地里杂草燃烧。在护林人员救援下将火扑灭。该梁忠的行为构成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目前,梁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2、2019年4月5日11时许,我市连福镇后山庄村村民杨某某,在上坟时点燃的蜡烛被风刮倒,蜡烛引燃枣树、杏树等经济作物。目前,杨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3、2019年4月5日10时许,我市义棠镇田村村民乔某某在田村后山上上坟时违规使用明火焚烧纸钱,引燃杂草导致引起火灾。目前,乔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4、2019年4月5日11时30分许,灵石县两渡镇崔新工村村民田某某在介休市义棠镇师屯南后山上坟时,因违规使用明火焚烧纸钱,致使坟墓周围茅草被点燃,发生火灾。目前,田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当前,正值清明假期,是防火的关键时期,由于风干物燥,防火形势非常严峻,介休警方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提倡文明祭祀,严禁非法野外用火。我局将继续加大野外用火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对燃烧秸秆、烧荒、清明祭扫等野外非法使用明火,依法加大打击处理,坚决防止引火上山,导致山火及森林火灾发生。

【2019年第二十八期】【净网2019】清明期间,介休警方依法查处4起过失引起火灾案

法律链接

刑 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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