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務員法6月實施,這些公務員危險了?將面臨“下行”結果!

2019年6月1日,最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將開始實施。值得關注的是,新公務員法中,提出了一個關鍵詞叫“能上能下”,基層公務員對此特別關心。所謂“能上能下”,含義不言而明:公務員既要能“上得去”,也可以“往下走”。如果一名公務員,工作實績突出,就應該讓他“上去”。如果一名公務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就應該讓他“下來”。哪些公務員面臨“下行壓力”呢?《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指出,以下這4種公務員,應該按規定降低職級。​

一、不能勝任現職

在其位,謀其職。每一名公務員,都有自身的職能職責,都需要完成自己的工作職責。如果一名公務員不能夠勝任現有職責,就意味著他的職級與其能力不匹配。在這種情況下,就應該對這名公務員的職級進行調整。原來是一級主任科員,調整之後,可能降為二級主任科員。原來是二級調研員,可能降為三級調研員。總之,執行這個規定之後,公務員提拔了很高興,但是,有動力也有壓力,幹不好還得可能被打回原形。​

二、年度考核不稱職

公務員機關中,對於公務員的考核,一般採取年度考核的方式來進行。年度考核的等次,通常情況下,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一般情況下,只要你在單位工作中,勤勤懇懇,完成了本職工作,考核的等級至少是稱職,甚至還可能被評為優秀等級。但是,如果你在年度考核中不合格,被評為不稱職,這就意味著,你的職級也會被降低。職級降低之後,相應的工資待遇也會同步降低。​

三、被降職或撤職

公務員自身的職務被降低了,或者說已經被撤銷職務了,相應的級別也會降低。比如,一名公務員的職務是處長,職級是一級調研員。當你的職務調整為副處長之後,也會降低你的職級。在工作中,出現被降職或撤職,通常是因為工作失職,需要承擔相應責任。今年6月起,公務員實行職務與職級並行,對於基層公務員而言,意味著晉升空間拓展了。但是,如果你不珍惜晉升機會,不珍惜公務員身份,職級能上去,也能下來。​

四、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規定中的這一條款,屬於是兜底條款,主要是為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將來規定公務員降低職級的其他情形預留空間。

新公務員法6月實施,這些公務員危險了?將面臨“下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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