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拔牙後死亡,牙醫需引以為戒!


患者拔牙後死亡,牙醫需引以為戒!



案情簡介

小玉在口腔醫院進行拔牙手術,術後感到拔牙傷口不適到多次到口腔醫院被告處複查,口腔醫院未查出傷口有感染,囑繼續觀察病情,第三次複查時拍片檢查後發現第二個磨牙遠中根牙槽骨有嚴重吸收,跟分叉處有投射陰影,但未提示患者進一步檢查治療。後小玉至其他醫院就診,通過閱看小玉拔牙前後的兩張X光片,診斷結果分別為牙齦癌(早期,牙槽突頜骨破壞)和牙齦癌(中晚期,頜骨溶骨狀破壞)。小玉最終因左下頷部鱗狀細胞癌復發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患者拔牙後死亡,牙醫需引以為戒!

法律簡析

近幾年,社會大眾越來越重視口腔健康,隨著醫療市場的發展以及患者維權意識的增強,口腔科的醫療糾紛數量也呈上漲趨勢。口腔科醫療糾紛有其自身的特點,分析糾紛發生的原因,瞭解如何有效防範醫療糾紛的發生,是值得每一位醫療機構管理人員以及醫務人員重視的問題。

一、高度注意義務:口腔診斷要謹慎,漏診誤診引糾紛

一方面,由於口腔操作範圍小,機器和器械的切割破壞力強,再加之一些醫務人員缺少經驗甚至不具備相應資質,非常容易產生損害後果。在口腔科,拔錯患牙、操作不當致牙髓壞死等情況常有發生。另一方面,閱片不仔細、未對患者進行詳細檢查,致漏診、誤診的案例也不在少數,本案正是典型案例之一。本案中,患者拔牙後不適,數次就診於被告口腔醫院,而被告醫院並未引起足夠重視,拍片後發現遠中根牙槽存在異常的情況下仍未給予進一步檢查治療的提示,導致患者病情加重乃至死亡,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醫院承擔30%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除此之外,實踐中還存在藥物過敏、消毒不到位致交叉感染等口腔科醫療糾紛問題。牙科治療都是非常精細的操作,稍有不慎就會發生醫療損害,因此醫務人員不僅要加強自身的醫療水平,還要加強高度的責任心,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臨床技術操作規範,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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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告知義務:知情同意很關鍵,醫療措施要告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據此,牙科醫生應當注意兩點:一是需要手術治療的情況下,要對患者全面告知病情、手術類型、手術風險等,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二是採取非手術治療時,仍需向患者詳細說明病情及治療措施,確保在患者知悉並同意的情況下實施診療行為。實踐中,術前告知已經受到了各醫療機構的重視,然而在非手術性的診療中卻容易忽視告知的問題。由於口腔科人流量比較大,且許多口腔診所的管理欠規範,醫師與患者之間的溝通不到位,導致患者不清楚治療方案,一旦發生了損害後果,醫患矛盾一觸即發。因此醫務人員應當重視病歷的書寫,對有風險的治療項目,做好詳細告知的記錄,避免在發生醫療糾紛後處於舉證不能的窘境。

在此提醒口腔醫療機構,即使是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以外的診療行為,也依然要履行好相應的告知義務,雖法律上沒有規定必須以書面的形式告知,但實踐中也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履行告知義務,以防醫療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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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病歷材料管理:病歷記載需重視,缺少病歷要擔責

相比於管理較規範的醫院,目前仍有很多口腔診所是不書寫病歷材料的,這就導致其在醫療糾紛中因缺少病歷材料而舉證不能,並因此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口腔科雖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病歷記載仍然是醫務人員應當予以高度重視的問題,醫務人員要嚴格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的要求認真書寫病歷,不能抱有僥倖心理,否則將有可能因此而致承擔不利的後果。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採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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