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湖北阳新法院破三起盗窃案


通过盗窃的手段将他人劳动成果据为己有,却殊不知已经走上歧途。阳新法院提醒您:人生没有不劳而获的幸福。


案例一:

2018年8月,被告陈某在阳新某工地做工时,盗取了同工地民工李某的摩托车,供本人作代步工具使用。随后,2019年2月,在驾驶盗窃摩托车时,被李某认出并报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981元,案发后,摩托车已归还给李某。

法院认为,陈某认罪认罚,且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犯盗窃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例二:

2014年8月,被告钱某连续三天在同一地点窃取同一被害人段某六包水泥,在第四次盗取时,被段某当场抓获。到案后,钱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行为应认定为“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被盗取的财物价值较小,且放置于开放空间(段某家门外),案发后已追回发还给段某。钱某到案后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三:

2019年3月27日,阳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悉,费某在2012年至2017年因盗窃罪被多次判刑,最高判处有期徒刑2年。此次案件中,费某于2019年1月16日凌晨,准备潜入被害人程某家中行窃,刚进入房屋便被早已察觉的程某抓获。

法院认为,费某在原判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为了能够轻松获取劳动成果,案例中的被告人们抱着侥幸心理,通过盗窃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但他们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我们要做的是找准人生的方向,勿入歧途。

法律小贴士: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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