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法院通報4起惡勢力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偉等12人“套路貸”案件

2017年3月至11月,被告人江偉、李文俊、宗夏駿、張肖、李子祥、高楊、陳俊偉、汪坤、李枝新、王海、趙珊等人分別成立瑞鑫公司、山河公司,經營車輛抵押借款業務,以“保證金”“服務費”“GPS安裝費”“上門費”“行業規矩”等各種名義騙取急需資金的被害人簽訂虛高的單方單份借款協議,在被害人還款過程中,又以“超時還款”“出市未報備”“GPS信號不穩定”等為由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通過採取非法拘禁、偷開被害人車輛後藏匿等手段向被害人施壓,迫使被害人“償還”虛高借款,交付“違約金”“拖車費”“停車費”等,以實現侵佔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合法財產的目的,共實施敲詐勒索10起(既遂381320元,未遂83366元),詐騙2起,共10334元,非法拘禁1起,聚眾鬥毆1起。

郎溪縣人民法院認為,江偉、李文俊等被告人組成較為固定的組織,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肆意認定違約”等方式,有預謀、有計劃地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非法佔有他人財物,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該組織成員眾多,重要成員較為固定,屬於惡勢力犯罪集團。江偉、李文俊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犯罪活動,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宗夏駿、張肖、李子祥、高楊、陳俊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汪坤、李枝新、王海、張陽、趙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郎溪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江偉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十一萬元;判決被告人李文俊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九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處十個月至十一年六個月不等刑罰,並處五千元至十九萬元不等罰金。各被告人違法所得按比例發還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各被告人在各自參與的犯罪數額內繼續予以退賠。

案例二:孔凡志等4人開設賭場案

2017年8、9月份,被告人孔凡志與饒金花、鄒慶華在郎溪縣建平鎮靜湖棋牌室賭博期間商量搞個賭場,後三人便在金城路孔凡志的租住房內設置賭場,以“接龍”、“牛牛”的方式組織他人進行賭博。此後,由孔凡志聯繫場所,多次變換地點,在郎溪縣建平鎮文昌社區瓦廠錢仁喜家、北港社區新裡村陳翠雲家、中房南郡小區、東城名都小區、郎濤路龔家灣小區、金色港灣小區、碧水豪庭程軍棋牌室以及同福茶樓等地,多次組織他人賭博。截至2018年1月底,孔凡志以“抽頭”的形式非法獲利一萬五千餘元,饒金花非法獲利一萬餘元,鄒慶華與胡儉平共同非法獲利一萬餘元。

郎溪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孔凡志、饒金花、鄒慶華、胡儉平以營利為目的,合夥開設賭場,四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判決孔凡志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六萬元;被告人饒金花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鄒慶華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被告人胡儉平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案例三:袁子俊等13人犯聚眾鬥毆案

2017年5月,袁子俊得知張某龍被人毆打後,帶人先後前往建平鎮某歌廳、橋頭公園,與李某欣、任某等人鬥毆,致使兩人輕微傷(期間,袁子俊認為張某龍出手輕了,便手握石塊用拳毆打他人頭面部)。2017年11月,袁子俊等人在建平鎮第一步行街某賓館,因瑣事未協商好便毆打鄭某濤,其中袁子俊一方的謝某手持削甘蔗的水果刀追打手持砍刀的鄭某濤,致使一人輕微傷。2018年1月,袁子俊、李某欣分別邀集數人,在國購廣場某網吧內互毆,致使三人輕微傷。

郎溪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袁子俊等13人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其行為已構成聚眾鬥毆罪,判決被告人袁子俊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判處其餘12名被告人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袁子俊、韓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四:陳運等3人開設賭場案

彭愛雲在郎溪縣十字鎮宏業商城內經營棋牌室多年,2017年夏天至2017年11月間、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間,該棋牌室內不定期以麻將牌鬥牛的形式進行賭博,賭具由彭愛雲提供,賭博每次從下午開始,晚上若有參賭人員則繼續進行。參賭人員從十幾人至二十幾人不等,每把下注十元至五十元不等,莊家贏錢時主動將十至數十元不等的抽金放置賭桌桌布下由彭愛雲事後拿取。彭愛雲、祝從安、朱斌負責為賭場望風,賭場存續期間,彭愛雲共獲利約7000元。

2017年11月至12月間,被告人陳運、孔慶超協商在被告人彭愛雲(系陳運母親)經營的棋牌室內開設賭場,於是便以500元/月的價格將該場地租賃,並以100元/天的價格僱傭彭愛雲在賭場做飯、打掃衛生。該賭場以搖單雙的方式進行賭博,賭博分下午及晚上兩場,每場參賭人員十幾人至二十幾人不等,莊家每贏幾百元,由陳運、孔慶超、彭文歡等人抽金幾十元,朱斌、祝從安、何培峰等人負責望風,除去開支外,該賭場存續期間共獲利約2萬元。

郎溪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運、孔慶超、彭愛雲以營利為目的,合夥開設賭場,三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判決被告人陳運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四萬元;被告人孔慶超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被告人彭愛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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